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好奇仍能“害死猫”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正值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比较紧张的时候,王某某为满足猎奇、偷窥之私欲,通过互联网聊天软件购买了网络摄像头账号、密码,后在其家中使用手机下载某监控软件,将通过网络购买的网络摄像头账号添加到该监控软件内,观看他人的摄像头画面,实现对30个网络摄像头系统的实际控制。同年6月,网警发现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后立案侦查,将王某某传唤到案。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对其决定不起诉。
律师解读
违反国家规定,对网络摄像头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用网络摄像头监控使用的同时,也要注意隐私保护。
原标题: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好奇仍能“害死猫”
值班主任:田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