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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引发热议?关于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我想说的!

作者 :会员投稿 2020-03-03 17:01:58 审稿人 : haoz 围观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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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以五十六个民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这一点在几代人心目中根深蒂固。

在长时间以来,我们享受到了源于民族内部安稳氛围带给我们的平和、安宁。由于没有经历过太多类似移民国家种族问题以及大规模涉及外籍移民的社会问题,所以很荣幸,长时间以来我们享受到了稳固的社会治安。

即使是旅行签证,根据近期消息,中国也是仅仅允许日本、新加坡、文莱,三个国家的居民来华免签。并且人尽皆知的,中国对外籍公民的“绿卡”是世界上最难拿到的证件之一。由此可见,中国对于外国人来华留华的问题一直持高度警视的状态。

不过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社会及企业,难免会有更多有能力的国际友人参与进来

这里举两个例子。例如前段时间华为受美国“限制令”影响时,华为内部有许多外国员工临危受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司渡过危机贡献了很大的力量。华为系统的研发也离不开外籍专家的鼎力相助。再例如,坐落于沈阳的华晨宝马汽车厂,公司的管理、技术的培养等一些方面,我们是不能轻视在华外籍人士对此做出的功劳的。

我们身边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当然外国人中也有好有坏。如何去正确管理在华的外籍人员,以及是否应对此出台一系列法律,逐渐成为国家一项提到日常议程上的重要事项。

此外,外国人在华会经历一些不便。例如在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外国人参加的比例和便捷程度是相当低的。例如我们使用身份证就可以购买机票、乘坐高铁,外国人使用护照在网上订票就会相当麻烦。此外对于外国人的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健康体检、隔离政策,这些方面都不够健全。很多适用于中国人的东西,对于外国人又不一定适用。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生了病,想去医院挂号登记都是一件麻烦事。所以,中国相比一些多移民国家,对于涉及外来居民居住权的这点问题上,可谓缺乏经验。

当然,这次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算是正儿八经开了一个头。对于这个《条例》的编撰,据说是许多专家学者过去20多年来的结晶,只不过首次作为成文内容被公布。然而对于条例中的内容,依旧有不少引起的网友的质疑。下面我就想围绕着这样一份条例,谈一谈我的想法。

01

开放居住权≠“血统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上有两个查看《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途径。我选择去「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我已经将《条例》第十到第十九条原文复制在了文章的最下方,可供参考)

其中第十条到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留华外籍人员的基本要求。里面的大部分规章都极其严厉,在我看来,一些不怀好意者想要借这个条例来到中国趁机“揩油”,基本就是痴心妄想。对此我们要辩证的分析:只有顶尖的人才、为中国做出贡献者,以及他们的部分家人有资格留在中国。而且,前提是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一批优秀的、愿意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才。

02

支持联姻≠呼吁联姻

参考上一条。大多网友只看到外族血统会对我族进行“污染”,却看不到目前面临的人口问题,单身家庭比例上升,男女平衡失调,你只想跟你的本土对象恩恩爱爱,却想不到还有大比例的单身困难户。

联姻的目的不是表象这么简单,目的除了刚才说的缓解人口问题,也是为了稳定人才的去向,让精英人才在本土安家立业,为祖国建设效力。有些个别专家提到了“支持联姻”,他的本意是长远的,但是也许由于部分言语表达不当,所以原意被曲解了。

03

入华居住≠抢占就业岗位

其实恰恰相反。这次面向海外开放的永久居留,恰恰是一份邀请函,为了邀请更多的外国人,来为中国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从《条例》中第十六条,外国人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等等内容来看,该法对于来华者的经济下限是有制约的,而且主要目的是为了引进更多有资产、有能力的人,而不是为了跟咱们抢饭碗。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无数的企业家拿着资金来到中国,40年前的人们担心他们是洪水猛兽,但是事实证明,打开大门,才能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快速的发展,才能让更多的人过上好日子。

如果有传言说要给引进的外国居民高于本国居民的待遇,我想知道,到底是谁说的这句话?中国人去了发达国家,往往都是上学找工作拿居留权受限,最多也就是平等待遇,哪有专门给优惠的道理的?要给都是根据实际贡献给待遇的,哪有根据身份或者居民权给待遇的?

04

当然,这次的《条例》既然是试行,相信我们公平公正的立法机关能够广泛的采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

例如:1、外人入华居住如何加强对其本人的政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历史行为;2、教育部门如何加强对入华居民的思想教育建设,是否有一套完整的教育理念?3、亲属问题。只要结婚就能拿到永久居留,那不免让人担忧婚姻会成为某些不法人员所利用的工具。此外子女一生下来以后,可以跟随父母一起拿到永居的这种条款,以及在海外的亲属可以合法拿到中国的永居权,虽然原则上是出自国际惯例,也算是人道主义关怀,但是我们很难去确保每一位借此机会来华的人都是对社会有益的人。而且,子子孙孙无穷尽也,在长期看来,会不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这都很难说。例如离婚后,外籍人员是否还会继续持有居留权、他的家人是否还能被允许在国内长期居住……这一系列事例,中国都不具备以往经验。

当然,总得来说,对这个关系到所有人日常生活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谨慎、公开,逐步完善具体规定,在各个行业有一定的准备,并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我们都知道国际交流是好事,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稳妥,负责人员应该回应公众目前态度激烈的疑问,对国家的未来负责。

在最后,我也希望大家能对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有信心,辩证的看待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理智的对待微博上的情绪化评论。

既然制定这个条例,肯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目的是为了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公民谋福利的。不是为了造福这个国家,还是为了谁呢?

以下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第十到第十九条内容: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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