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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拾荒老人挖掏危墙被压身亡,家属向房主索赔60万,判了

作者 :珠楠 2023-08-09 09:44:34 围观 : 评论

古人云“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人即使不自陷险境,也可能遭意外灾祸,何况自己不注意风险,主动置身危险中。出现了事故,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必然是要辨明的,从情理的角度出发,一般人都会认为如果某某自己没当心,致死致伤,肯定一人做事一人当,自负责任;

但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福建厦门,一位拾荒老人进入别家施工工地,挖掏危墙下的水管导致围墙倒塌,被埋压后不幸身亡。家属认为房主和围墙主人都得承担责任,将2方告上法院索赔60万,法院最终根据事实情节作出判决,虽然没赔这么多,却也判了部分赔偿。



案发经过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老人私自活动出了状况牵涉他人呢?事情还要从头说起,厦门的王老汉70岁,孩子在外谋生,大部分时间独自居住,每天习惯捡废品卖钱,2018年竟突遭祸事。

和王老汉家相距不远的地方住着李家父子,李家房屋是多年老宅,年久失修不适合常住,所以父子俩商量着拆掉重建。旧房子很快被拆除,施工人员又向下开挖了地基。李家隔壁是邱先生家,一道围墙横在中间,李家施工挨着这围墙也向下挖了一米左右深,水管暴露出来。

如果碰上下雨,地基坑里就会有积水,李家整天忙施工,完全没料到一场危机靠近。事发4月28日,一大清早,王老汉吃了饭照常出门,路过李家正在施工的工地,见这会儿没人忙活便走进去看有没有东西可以捡,然后一眼瞧见了围墙墙角下的水管。



水管一半在土里一半裸露在外,王老汉欣喜若狂,也顾不上想这水管是有主的东西,趁四下无人赶紧上前跳进积雨的水坑动手挖土,想把水管拿走。挖掏危墙无疑风险很大,早起的邻居路过看王老汉忙,还好心劝他赶紧停下,挖这墙旁边的土很不安全,但王老汉没听进去。

不听好人言的后果就是王老汉挖着挖着,围墙突然倒了,他被埋在了下面。现场水坑电线遍布,大家根本不敢轻易上前施救,只能赶忙找专业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赶来时为时已晚,王老汉已经身亡,直接死因是被墙压倒后溺水,不管死因为何,总归和墙倒了有关。

王老汉的子女听到父亲没了,立刻赶回家料理,同时商量要给父亲的死讨个公道,王家家属认为,李家父子是施工宅基地主人,邱先生是涉案围墙主人,都该担责,如果不是他们的行为致使围墙变“危墙”,父亲也不会挖个土就遭殃,丢了性命。



因此王家家属一纸诉状将2方都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60万,成为被告的李家父子和邱先生都不服气,和王家人吵得不可开交,明确表示不愿意赔。

被告观点

李家父子认为,发生这种事,主要是王老汉自己的原因导致,他来掏挖围墙私拿水管,这叫盗窃,本就不道德,还不听人劝,为了点蝇头小利自陷险境,就该自己负责,再说围墙是邻居邱先生家的,不属于李家,李家施工设置了障碍物、安全警示牌,施工范围也在自家房屋原址内,已经足够注意,不该赔偿。

邱先生则表示,虽说围墙是自家的,可邱家还有2道围墙,都好好的没有任何风险,和李家相邻的那道墙之所以变“危墙”,完全是因为李家施工没仔细留心,在靠近围墙的地方深挖地基,把以前建围墙的基石都挖出来了,而且既不修复也不保护,结果王老汉来挖土就出了事,责任应该李家担。

法理分析

被告方是否应该赔偿应该建立在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明确的基础上,而民事侵权案中,理清责任离不开事实基础分析,审理本案过程中,通过法院实地走访,现场具体情况已经明确。



正如邱先生所说,邱家其他的围墙完好,出事的那道围墙和李家距离二三十厘米,李家挖过度动摇条石,围墙不再安全稳定,因此王老汉掏挖底下的土,墙一下就塌了。那么哪一方该担责?又该担多少责任?

无论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对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通常来说,除了适用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的一些特殊情形外,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案都应该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和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责任的4个要件,也就是说被告方存在过错,又满足其余的条件就得担责赔偿,具体到本案,王老汉死亡是损害结果,死亡情况的发生和围墙倒塌有直接因果关系,围墙变“危墙”和邱先生没关系,邱先生无过错不用赔偿。

至于李家父子,虽然他们自认为这件事和自家无关,但结合法律的规定来看,李家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施工过程中李家父子应该对现场安全隐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他们过度深挖地基的行为致使围墙风险增加,没有设置防护,仅在外面放了些障碍物和安全警示牌,未对工地进行封闭围挡,有过错。



这不代表过错全在李家,李家的过错只占小部分,大部分在王老汉身上。王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跑去施工修建的围墙下有危险,仍然为了获得水管挖掏危墙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最终被压身亡,自身就有重大的过错。

审判结果

在事实基础上,法院认为王老汉应该自担75%的责任,李家父子承担25%的责任,计算具体损失后,结合比例判决李家父子向王家家属赔偿16万余元,邱先生无责。

小结

这桩案子主要说明法律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必须尽到,否则一旦发生危险意外造成他人损害,即使结果并非行为人主动追求,仍然可能要担责,如果李家的警示防护到位,在合适的位置,哪怕王老汉出事,也不需要赔偿,事先“防患于未然”,在合理范围内尽力排除危险,是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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