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中,资本家通常会使用哪些方法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引言
数字劳动中,资本家通常会使用哪些方法来获取更多的利润?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数字技术使得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消费者在使用媒介进行传播的过程中,资本将其传播行为劳动化与商品化,将用户吸纳成为“数字劳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数字劳动者不仅仅包括雇佣制下的有偿数字劳动者,当今的每一个人都在进行着数字劳动。
人们的注意力与创造力被商品化,网络平台既是媒介,又是生产与消费信息的工具。以“Facebook”为例,作为社交应用软件,其通过用户免费分享的经验、信息等内容吸引了更多的用户使用,而用户在使用社交平台与应用软件获得资讯、分享信息的同时,不仅创造了流量维系了媒介平台的运营,更留下了诸如个人隐私信息、社交网络、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数据痕迹。
这些数据被平台收集来加以处理分析,成为虚拟化的信息资源,为平台创造价值。也就是说,数字技术使得生产和消费的边界变得不再清晰,今天的媒介不仅是内容的提供者,更是生产内容的平台。
用户的个人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等一切活动都被裹挟进无偿的工作之中,分享的文体、图片、视频等内容都被用以生产新的可以被商品化的内容或成为商品化内容的载体。
数字劳动时间、空间界限的模糊性
如今计算机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影响了制造业、工业、文化娱乐等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这种聚合性的技术连同经济社会的发展,模糊了消费与生产、休闲与劳动之间的界限,使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融合。
数字劳动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数字劳动时间、空间界限的模糊化。换言之,数字劳动所呈现的自主性、自觉性特征,本质上是数字劳动的时间和空间限定被打破带来的。根据马克思的描述,传统的工业生产是“人数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
工人需要在固定劳动场所中进行生产,是传统工业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工厂制、泰勒制还是福特制的生产组织形式,都是以工厂治理为基础,而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劳动场所的空间性质限制。
在数字劳动条件下,由于生产工具的信息化与生产资料的虚拟化,可以实现数字劳动者通过移动终端随时随地进行相对独立的劳动与线上隔空的交流协作,而不必将所有劳动者集中到特定的工作场所进行产品生产。
这就打破了传统劳动的空间限制,赋予了数字劳动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传统劳动不同,虽然这种劳动不受地域意义上的空间限制,但依然是从属于雇佣关系下的劳动。
数字劳工仍然依然是在“网络工厂”中进行着生产性劳动,依然创造着剩余价值,数字资本只是将其控制逻辑隐蔽在了数字平台之下,并未改变其剥削的实质。劳动资料的非物质性特征以及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即时性特征使数字劳动具有高度弹性化的特点,数字工作者可以自主安排劳动时间和地点。
马克思指出,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劳动时间对资本主义生产至关重要。传统工业劳动中,劳动者按照每日价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不断延长劳动者工作日的时间,让劳动者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中。
数字经济下,表现为“去劳动关系化”的无偿数字劳动是劳动时间、空间界限模糊化的另一个主要形式。资本借助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创造了一个“无处不在的数字时代”,将工作时间以外的休闲时间纳入资本扩张的逻辑中。
数字技术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休闲方式和社交方式,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网络化和数字化。互联网和数字设备让沟通变得即时和高效,却使人们丧失了真正的休闲,在劳动与消费的循环里疲于奔命。数字设备将每一个地点都变成了工位,把每一点时间都变成了工作时间。
把每一个地点都变成了商场,利用文化价值观的全方位灌输引导、塑造着数字劳动者,直接的融合了有偿的劳动时间(工作)和无偿的劳动时间(休闲)。而各大数字平台收集数字劳动者在互联网上每一次搜索、浏览、点击、分享留下的数据,经过数据分析公司的处理,数据成为了数据资源,为平台创造出丰厚的利润,数字劳动者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当代资本主义数字劳动的本质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虽然呈现出与传统工业劳动不同的新的非物质性特征,但它仍然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仍受到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无论是有偿数字劳动还是无偿数字劳动,在其本质上都没有超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
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是直接使资本增殖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是在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下、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群体除了数字产业劳动者之外,主要是由非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工所组成的。
那么,作为非雇佣关系的无偿数字劳动是否属于生产性劳动?答案是肯定的,数字劳动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首先,数字劳动能够创造价值。
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耗费了体力与脑力,这些无差别的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其次,数字劳动能够创造剩余价值。
虽然数字劳动中生产出的数据产品是一种公共性资源,数字劳动者可以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劳动时间和地点,这些看似表明了数字劳动不受资本的支配,但实际上,数字劳动者在网络空间活动产生的数据信息,最后都被资本所窃取和占有,用于资本增殖的需要。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数字劳动仍然是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论断,是结合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出的拓展性阐释。
数字劳动能创造剩余价值
数字劳动的本质问题实质上就是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以及如何创造剩余价值的问题。数字劳动为企业平台带来了高额利润的事实无需置疑,但对于数字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这一问题,学界有着巨大的分歧。
一种观念认为,数字资本资虽然从数字资产中获取了高额的利润,但是数字劳动的利润与传统工业中的剩余价值有着差别,资本家并非直接通过对劳动以及劳动过程支配获得利润,而是在生产过程之外获取了利润。
这种观点以数字劳动的非物质性作为前提,忽略了资本对于生产的控制因素,认为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仅仅包括了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关系,只看到了数字劳动的表面,而没有认识到数字劳动本质上受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规定性。
判断数字劳动是否能创造剩余价值,关键是看数字劳动是否受到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规定。在数字劳动关系中,作为生产资料的信息、经验、知识、技能存在于劳动者的“一般智力”当中,这些虚拟的生产资料只有借助数字平台的分析与整合才能成为数字商品,实现价值。
可见,在数字劳动中核心生产资料仍然与生产者相分离。劳动者的数字商品或是通过雇佣关系或是通过免费劳动的形式与平台进行交换,平台通过进一步的整合、分析出售数字商品,获得利润,再将其进行扩大再生产,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无偿占有了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传统的工厂生产模式下,雇佣工人聚集在特定的场所中,在资本家的监视下,使用劳动工具有目的生产性活动,所生产出的商品全部归资本家所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出获得自己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资的价值,即工资,而资本家通过工人攫取剩余劳动时间所生产出的剩余增值,获取利润。
对此,冯建三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有偿、无偿、志愿与非志愿的劳动,究竟是一种偏向让人产生赋权体验的‘参与’之旅,还是滑向资本增值的航道,从而遭到资本剥削的成分会浓厚些?”马克思看来,倘若一个人将睡眠、饮食等生理上必要耗费的时间除外后,没有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那就意味着全部时间都在为资本家服务。
结语
总的来说,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资本家通常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和延长工作日的方法。数字技术模糊了工作与闲暇、办公室与家庭之间的界限,将劳动的过程拓展至生活的每个角落。人们不得不在下班时间关注通信软件避免错过即时任务,在大量的内容中筛选出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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