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社区的重构,对众筹融资方式中投资者的形成起关键作用
众筹融资方式的内涵。众筹融资方式内涵包括了其定义、本质特征和功能。对众筹融资方式内涵的各个方面的研究在于揭示其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区别,为以后的研究打下基础,同时对辨别众筹融资方式的真伪提出标准。
众筹融资方式的定义。关于众筹融资方式,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概念。众筹这种融资方式最初是通过社区(网络)为项目进行融资,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将称其称为传统众筹融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传统融资方式在当初并没有被冠以众筹之名,其与现代众筹有诸多不同,笔者以此命名仅为分析便利。)。
关于现代意义上的众筹的起源,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众筹起源于众包;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众筹是传统众筹的互联网化。这两种观点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众包”,另一个是“传统众筹”,将在众筹起源中给予专门讨论。
众筹的概念或定义指出了众筹这种融资方式的三个主体以及特定的融资方式,并且引出了众筹的本质特征。根据投资回报的不同,众筹融资方式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捐赠类众筹(又称公益类众筹),众筹的目的是资助公益活动,投资者不向募资者要求任何回报;
二是股权类众筹,投资者出于投资获利的需求向融资者投资,小微(初创)企业或个人则会用股权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三是债券类众筹,投资者依然是出于投资获利的需求向融资者投资,相应的交易工具则为债券;
四是商品类众筹又称回报类众筹,投资者出于对创新产品的需求对融资者进行投资,融资者以未来的产品或服务及附加优惠来回报投资者。而股权类众筹和债券类众筹因为投资人会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分享企业未来利润,被统称为收益类众筹(或利润分享型众筹)。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融资方式的产生。众筹融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分析众筹,用全集的视角去分析子集,看似有一些逻辑上的错误,容易走进循环论证的怪圈。但是,要真正理解众筹,必须要真正理解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并不仅仅是几种形态的集合,而是一种金融理论,一种由若干经济学和其他科学融合在一起的理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趋势。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下分析众筹这种融蜜方式,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几个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分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和功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术界和金融监管当局还有诸多争议。众所周知,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类机构起源较早,但并没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概念的产生。
再次,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完整生态。互联网金融试图并且正在将金融的各种功能从线下移到线上,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
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时间和空间上的资源转移,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清算及支付功能等的互联网化,在表现形式上有第三方转移支付、投融资的P2P与众筹、甚至纯的互联网银行(无实体的银行),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互联网金融将提供更多服务,实现更多的宏微观金融功能的互联网化。
当然这种努力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传统金融行业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努力,二是互联网企业等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的趋势。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第三个特征是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在未来将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并实现完整的金融功能。
最后,互联网金融是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短。例如众筹在美国的发展壮大是在次贷危机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普遍被认为是2013年。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是一项金融创新,它有着金融创新所有的特点:它适应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符合金融未来某一方面的发展方向;
它在降低某些风险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风险;它产生了新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同时也带来了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不成熟,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第四个特征是它是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
首先,实现金融普惠功能。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或“平台化”,利用现代技术,在资金供需双方数目比较大的情况下实现供需的自动匹配,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得资金的供需双方都得到了实惠;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商对于大企业和小微企业(或初创企业及个体创业者)一视同仁,并且作为互联网金融核心的P2P和众筹融资方式更加有利于小微企业(或初创企业)融资;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是能使用互联网的全体民众,并不局限于资金规模较大,投资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其次,提升资金配置效率。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弥补了传统银行业资金在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规模、跨时间配置上的不足,实现了资金的全国甚至全球配置,从而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征信和平台化实现自动匹配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最后,促进金融经济转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并且倒逼现有金融体系改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在鼓励绿色经济发展上,在农村经济金融体系构建和优化上等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众筹的产生条件分析。互联网金融毫无疑问包含着众筹,那么众筹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如何呢?这里我们需要介绍并讨论其中的一个争议:互联网金融到底包含什么。
现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中包含两个大部分:一部分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例如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传统银行涉足电商领域并获取大数据基础等,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社交圈帮助提高融资和投资的便捷程度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另一部分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互联网金融的P2P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方式、互联网理财产品、第三方支付、纯互联网银行及比特币。
尽管目前的专家学者及官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构成持以上观点,但并不影响学界中不乏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提出对互联网概念的反思,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回到传统的P2P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方式、互联网理财产品、第三方支付、纯互联网银行及比特币上来。
究其原因,我们不妨回顾“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点,而传统银行对于线上业务的发展已经持续多年,而直到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出现才有了这一概念。
而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谱系中,众筹最能反映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融资和投资功能),因而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众筹融资方式无疑是在互联网普及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为现代众筹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从技术角度来说,众筹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上进行融资和投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建立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极大地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互联网大数据在征信系统的建立、风险管理方面以及在金融产品定价上提供了不小的帮助。
从社会重构角度来说,互联网塑造了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群体。众筹融资方式的投资者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大众。互联网对于社区的重构对众筹融资方式中投资者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也因此,众筹具有社交属性。“众筹”的“众”即大众,决定了众筹与社交密不可分,社交是影响众筹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
JeffLynn认为,众筹是由社交驱动的业务,社交网络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众筹业务的方向;网络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给投资者带来更加优秀的投资机会。耿雪辉认为,如果只是单向的众筹项目发布和投资,而没有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不会形成现代意义的众筹。
根据投资者与创业者的熟悉程度,可以将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试图通过众筹平台发现并投资有潜力的创业项目的投资者,可以称为“独立投资者";
另一类是为了投资,从朋友、家人以及外部网络的某人获悉的特定创业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称为“社交投资者”。英国股权类众筹网站Seedrs的统计数据显示,社交投资者对于众筹项目的成功起到重要作用。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众筹融资方式的投资者和融资者是一种新形式的合作关系。笔者曾经撰文探讨过合作性金融的合作特征及引致原则研究,认为合作理念和理论应该是建立在道德和利益的基础上的,合作理念既有道德上的要求,又有利益上的考虑,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依托。
合作性金融是单个强位弱势群体内部的合作,而众筹融资方式则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强位弱势群体的合作。但合作性金融和众筹融资方式具有相似性,即都是基于合作的动机而产生的,且合作的动机是道德和利益的统一。道德体现在对个体的尊重和在个体尊重基础上的互信上。
众筹融资方式中的合作也同样体现了对个体的尊重和在个体尊重基础上的互信。众筹融资方式中的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是构建及时有效交流和反馈的基础。
这种融资方式中的融资者在传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下融资机会小,融资成本高,没有其他融资者中的强势地位和议价能力,融资者必须放低身段去和投资者平等地协商合作;
而投资者基于其投资需求和为小微(初创)企业发展提供助力的动机,对融资者也充满了尊重。而在彼此尊重上的互信是构筑在尊重基础上的,对于融资项目的共同理解,对于彼此的共同了解,或者对于相同价值观、相同市场前景及充分交流上的水到渠成的结果。合作的利益动机则是基于彼此合作能实现的结果。
结语
小微(初创)企业得以获得发展,而大众投资者能获得经济利益和社区福利。因此,众筹融资方式体现出了一种新形式的合作要素,在对众筹融资的监管时,要注意保护这种合作要素,防止欺诈破坏这种合作要素,防止创新破坏这种合作要素,使得众筹融资方式能够保住本源,防止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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