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在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下发生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建筑施工、矿产企业等领域,是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会将工程或者业务发包,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分包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极容易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工伤事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因为存在多个主体 ,伤害者应当请求哪个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便十分重要。
建筑施工行业与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涉及的范围之广、各种安全事故的多发性、用工主体的多层次等等不是其他行业所能比较的,因而法律对相关建筑行业领域做出了相对来说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说倾向于对施工人员的保护。
一些建筑公司因为现实的实际情况,经常将建筑工程的部分建筑项目分包给自然人或者组织,很多时候些分包的主体并没有相关的资质资格。 某地的一个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项目分包给李某,而苏某是李某招用的建筑工人,一次施工过程中,苏某因为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尾骨粉碎性骨折,因请求李某和该建筑公司依法承担工伤责任而引发本案。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建筑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度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知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道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分包、转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版制,如构成违法分包、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权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虽然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是说该用人单位与受伤主体之间具备相应的劳动关系,法律做出如此规定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对总共单位提出强制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