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改名“刘霸道”被拒,怒而起诉公安局,法院判了
“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名字伴随人的一生,成为身份的符号,甚至会影响别人对自己的第一印象,所以显得尤为重要。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人多半看重名字内涵,无不希望有个好名,为此申请改名的例子,并不罕见。
不过,因为改名未果状告户口登记机关的,就不那么普遍了。沈阳男子刘某超觉得自己原来的名字太普通,想改个霸气又符合个人喜好的名,结果当地公安机关答复不能予以更改,他认为私人改名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为此怒而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最终结果出乎意料。
案情缘由:
刘某超是一名90后男子,提起90后,多数人都会想到贴在他们身上的重点标签:个性。当事人刘某超恰好符合这项标签,毕业工作几年后,刘某超有了一定的积蓄,买了车,正因为这辆车,刘某超产生了改名的念头。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某超来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将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刘霸道”,此时刘某已经三十岁,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再想改名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刘某超自然也不例外,他带齐了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所需资料,自信满满地以为改个名没多大的问题,属于个人自由,却被拒绝。
刘某超感到非常不满意,民警则感到十分诧异,他原来的名字挺好,非得改这么一个怪名做什么?更别说他给出的理由还那么特殊了。刘某超不肯放弃,屡次沟通,强烈要求,纠缠不休,最后实在没办法,他索性告到法院要求主持公道。
对簿公堂:
法庭上,刘某超拿出了法律依据,诉称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被告作为户口登记机关不履行登记义务,是对他私权利自由的一种干涉;
再者,刘某超认为“霸道”这个名字非常有气势,内涵意义符合其喜好,没有任何的不妥。
刘某超的主张,被告表示非常不可思议,辩称:虽然刘某超享有改变姓名的权利,但每一个社会公民的权利都不是个人想当然行使的,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就拿改名这件事说,姓名不单单代表一个人的身份符号,还是刘某超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
刘某超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自然接受国家的公共管理,公民姓名管理,就属于整个大范围管理需要的范畴,改名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依法变更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根据当地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除非因特殊原因提出申请,得到调查核实,批准改正。经调查理由并不正当的,不能进行更改。刘某超出于个人喜好青睐“霸道”二字,这两个字的含义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
所谓霸道,在词典解释中与“王道”相对,是古代诸侯君王崇尚武力、刑法、权势的一种表现,也指为人蛮横不讲理,总之含义没好到哪儿去,刘某超认为这个名字气场足,他喜欢,所以要改,但如果每个成年公民都拿这种理由来要求改名,一定会造成社会管理秩序混乱。
其次是,刘某超到派出所申请改名时,提及了改名想法的由来。
刘某超开的车是一辆某品牌的“霸道”汽车,他十分钟爱,据了解,该品牌款型广告因为涉及有辱国民感情的不良事件,曾经历改名,原告出于个人喜好相关汽车,要求将户籍姓名进行对应更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法律法规。
法理分析:
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为了彰显个性改名的刘某超,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刘某超声称公民有改名的个人自由权利,倒也没有说错。但是,私人的自由往往受到一定限制,正如法谚所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自由的前提是不和法律发生明显冲突。
刘某超申请变更姓名,被告方具有法定的职权,可以依法受理或者拒绝,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应通过。刘某超依法享有的姓名变更权依法限制,尤其他要改的还是户籍登记的姓名,比一般非正式的笔名类名字重要得多,不能儿戏。
正如被告所说,自然人户籍姓名变更不仅影响个人法律身份,还关系到社会管理手段,所以原则上,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只能出于正当、特殊原因(比如公安机关登记工作出错之类),而不是像刘某超一样,想到一出是一出,喜欢一款汽车,想让名字更有气势,就闹着改名。
且不提刘某超的喜好理由来源违背公序良俗,若是这种改名都能通过,社会管理必然增加许多复杂风险,刘某超的改名愿望不符合民事法律、当地居民户口登记条例的要求,既不特殊也不正当,被告没准许他提交的申请,不存在任何问题。
小结
经法院审理,刘某超的诉求被驳回,改名“刘霸道”宣告失败。要说刘某超不懂法,他在要求被拒绝后第一时间走诉讼途径;要说他懂法,却又以这么儿戏的理由要求改名,显得很矛盾。要说能从这桩案例中学到什么道理,大概就是法无禁止才是自由,私人自由不能凌驾于公共秩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