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按摩女之死——六次法医鉴定的风波
“大哥,按摩不?我专业按摩,水平一流。”女孩郑璋说道。
这一幕,发生广西北流市街头,时间是1995年9月2日晚上10点半。
郑璋,24岁,老家是湖北的,是一名站街女。
因为这天生意不佳,只好外出揽活。
这时候,迎面走来一个男子,两人心照不宣,很快就商定价格,向发廊里走去。
就在此刻,来了一个治安员,将他们带到附近的大风门派出所,关在两个房间,分别问话。
因为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和基本情况,民警有理由认为他们在进行不法交易。
但是因为没有抓住现行,两人一口咬定没有不法交易。
站街女,图文无关
这时候时针指向了夜里十二点,所长决定回去休息,次日再审。
男子被押到一楼监仓,郑璋则被用手铐扣在办公室长木椅子上。
早上六点半左右,值班民警被一阵急促的喊声惊醒:“民警同志,外面死人了!”
所长和几位民警急忙快步来到派出所大门外,只见旁边华丰商店门口的雨篷下,有一个女子躺在那里,一动不动。
所长跟过去一看,眼睛瞪得老大,这个女子不是别人,正是昨晚关在房间里的站街女郑璋。
郑璋面部朝天躺在地上,右手微微弯曲着放在胸前,则垂在左下腹上,左裤腿被捋到膝盖处,右裤脚则停留在小腿中间,脚上穿的肉色尼龙丝袜也有点凌乱,一双鞋子距离尸体有一到两米远。
所长不敢怠慢,一边让人保护现场,一边拨打了市局的报警电话。
图文无关
市公安局侦查员迅速来到现场,进行了仔细地勘察,最后得出初步结论:郑璋死于坠楼身亡。
头天审讯郑璋的那间办公室,是在二楼,隔壁是华丰商店的屋顶。
刑警判断,当晚民警睡着之后,郑璋无意中活动了一下手臂,手铐竟然开了。
所以她就产生了逃跑的念头,她推开门走到走廊的尽头,打算从上面跳下去。
可是在纵身跳下去的一刹那,她犹豫起来,因为平台离地面有3米多,平台下面有一个雨棚。
但犹豫片刻后,郑璋还是一咬牙从平台跳到雨篷上。
图文无关
由于雨棚是倾斜的,郑璋跳下去之后重心偏前,晃了两下掉下去气绝身亡。
8点40分,郑璋的遗体被运到市医院太平间,市局法医钟大庆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法医检测结论跟现场勘查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法医结论显示,死者右鼻孔、左耳道有血迹,身体其他部位无明显损伤。
在死者左颞骨部、后脑勺头皮下分别有6×5厘米、8×6厘米的血肿,疑似致命伤。
头颅解刨后,发现死者颅骨骨折,骨折自左枕部人字缝处前下方行走止于左颅中窝,长约9厘米。
左颞部处骨折线宽约0.15厘米,其余无骨折。
颞骨在人耳朵的上面,抬手就能摸到。
颅骨非常坚硬,莫氏硬度为3到4之间,高于等于方解石的硬度。
图文无关
这说明一点,那就是死者头部当时受到了巨大的大冲击力,检验时死者出现了尸冷、角膜清晰、双瞳对等散大,尸斑、然而尸僵尚未出现。
因此,法医据此推断,郑璋死亡时间应该在凌晨四到五点钟。
据此,北流市公安局主检法医下达了郑璋第一份尸检报告:“死者系颅脑损伤致死……符合从高处跌落,头部与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且不排除死者跌倒之后站起,再次跌倒加重伤情,导致最后死亡”。
对于这份尸检结论,郑璋哥哥郑发表示认可。
他在事发一周后的9月9日,与大风门派出所签订了“郑璋意外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
协议内容主要为:郑璋在审查期间因自身原因而死,大风门派出所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处理郑璋尸体的一切费用,并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两千伍佰元作为前来处理后事的差旅、食宿、家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至此,郑璋之案看起来已尘埃落定。
谁知几天之后,风波再起。
玉林地区检察分院法纪科收到一封举报信,说郑璋死于民警利用职权,刑讯逼供。
人命关天,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下令该院法医对郑璋重新进行尸检,弄清真正死因。
十月十六日,检察院的尸检报告出来了,结论耐人寻味:高处跌落导致死亡理由牵强,不排除死者生前头部已经受到撞击。
看到这份鉴定,当事民警心里忐忑起来。
因为这份鉴定模棱两可,可以是自己跌落,可以是他人推下。
果然,有人把匿名举报信寄到了自治区检察院,强烈质疑郑璋死因,要求上级派人调查。
自治区检察院据此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查,最后得出一个令当事名叫瞠目结舌的结论:
“郑璋之死系刑讯逼供所致,在高坠之前曾经被人揪头发猛烈撞墙,有十多位证人证明。”
当事的大风派出所民警感到冤枉,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尸检。
1996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玉林地区检察分院的法医对郑璋的尸体进行第三次尸检。
结论还是模棱两可:郑掉系因颅脑外伤致死。
伤情是高坠还是撞墙导致,法医没有给出答案。
如此一来,此案更加扑朔迷离。
这时候,北流市公安局出面,向自治区人大提出申诉,认为当事民警没有对死者刑讯逼供。
于是就发生了第四次尸检,这次出面的是自治区公安厅。
结论和北流市公安局尸检结论相同:郑璋自身的原因,导致高空坠亡。
这时候死者家属突然出面,声称签订协议并非本意,他们频频上访,为死者喊冤。
在此情况下,北流市检察院对当事民警做出逮捕决定。
正在上班的大风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杨某突然被带上警车,关进看守所。
媒体开始对此事进行连篇累牍的追踪报道,郑璋一案闹得满城风雨。
媒体采访后,找到了五个证人。
其中两人说,看到警察用凉水泼郑璋,抓着郑璋的头发使劲撞墙等。
还有两人说 ,看见有两个人把郑璋从派出所里抬出来,放在雨篷下面。
最后一个证人说,自己亲眼看到郑璋逃跑,从雨篷上坠落。
总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那么,检察院批捕民警理由何在?
目击者的证言已经公安局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死者身体有一部分是在雨棚下面。
如果是从雨棚上掉下,如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唯一的解释是,死者是被抬到现场的。
检方尸检焦点在于,发现骨折的地方,软组织没有损伤;没有骨折的地方却出现软组织损伤。
这足以说明,郑璋死前头部受到了两次损伤:即两次撞墙,否则她的头颅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损伤。
还有,欣欣杂货铺的老板当晚住在店铺里,但是他晚上没有听到什么动静,早上开门之后才发现了郑璋的尸体。”
检方据此判定,死者在二楼办公室受到了外力撞击。
省公安厅则坚持自己的观点,死者是自己坠亡。
但是省厅水平有限,不足以推翻检方的结论。
于是省公安厅只好向公安部法医中心求助,找到了中国最权威的法医——陈世贤。
陈世贤,1936年出生,浙江人,18岁开始从事法医工作,有多种闪耀光环: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室主任、主任法医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一级警监、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曾长年担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作为法医界泰斗,他亲手侦破了很多轰动一时的大案。
比如浙江千岛湖特大纵火、抢劫、杀人案;辽宁海城台湾高雄"市议员"林滴娟被绑架、伤害致死案。
为了说服检方,陈世贤进行了第五次尸检。
这次尸检,他拿出了第二个证据:
死者当时头向右斜,鼻血流向了右侧。
左耳也出血了,血是流向后面。
这说明死者是头部受伤造成了耳鼻流血,其流血的形迹符合力学原理。
如果是在派出所身亡,抬到这里,那么左右两耳的血流的对称的,左耳朵的血就不会流向后面,这说明大棚是第一现场,尸体没有移动过。
其次,死者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混和的血迹是不会轻易凝固的。
如果在派出所受伤,伤后血液会很快流出,移动过程中会有血液滴落在路上,和死者上衣的其它部位。
但是在二楼审讯室及过道、楼梯上和死者上衣其它部位均没有发现血迹。
但是家属不认可这个结论,频频上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反应,他们请来的几位法医专家进行第六次尸检。
尸检结论是:死者曾经两次受伤,高空坠落结论存疑。
首先,郑璋头部两处损伤相互独立,是分别形成。
其次,郑璋尸体坠落现场水泥地面比较粗糙,如果坠亡死者体表应该有明显挫伤,但事实上没有。
因此,不能认定死者头部伤系高坠所致。
1996年11月18日,最高检据此得出结论:郑璋系头部撞击较大平面的钝性物体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最高检解释道:“较大平面的钝性物体”指的就是墙和地面。
这是郑璋案的第六次法医鉴定,此时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定论,而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之间,以及顶级法医专家的较量了!
1997年5月29日,郑璋坠亡一案在万众瞩目的情况下,在广西玉林中级法院开庭。
媒体云集,万人空巷。
媒体记者是同情死者家属的,认为此案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的。
家属在外面还扯起了横幅,市民们也有人声援,但是很快被劝退。
不过案件不是开庭审理,市民和记者也只能在庭外等待消息。
开庭前半小时,一辆专车载着两名神秘人物来到法庭门口,他们是陈世贤和公安部专家闵建雄。
闵建雄来头也不小:他是德国海德堡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技术二级警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鉴定处处长,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
法庭上唇枪舌剑,辩论激烈。
辩论时,旁听者倾向检方的观点,认为死者是被抬到现场的:
如果是从上面坠下,为什么死者遗体一部分在雨篷下,而不是在雨篷外面?
所有人把目光转向警方,看他们如何作答。
陈世贤说:“杂货铺楼顶离地面4.1米,铺面朝西,面积约7平米。”
“雨棚内侧是靠墙体固定,外侧北侧就着一根电线杆,南侧则竖着一根竹竿支撑,该竹竿上端直径只有3.5厘米。”
“雨篷前沿横向是一根竹竿固定,雨棚前沿高1.9米,后沿挨着店铺的一面距地面2.4米。”
“而尸体在雨篷里面的部分其实也就三十厘米,还不到成人的两拃长(张开大拇指和中指,两端的距离为“一拃”,一般为20厘米左右)。
“郑璋坠地后,黑包甩出,在电线杆即棚外1.7米远的地方;她的右脚皮鞋也甩出到竹杆外面2.2米远的地方。”
“由于雨棚内测是墙体固定,外侧一侧是电线杆固定,而棚顶是一整块篷布,有很强的韧性;因此人坠落到上面后,巨大的坠力让竹竿产生摇晃。”
“由于雨篷是东高西低,是个斜面,人坠下之后肯定会跌倒,向外滚落。”
右一闵建雄
“死者骤然坠到雨篷上,她从篷上滚落时,雨篷篷布受到重压会自然向下弯,而那根唯一可以‘动摇’的竹杆由于受到人体坠力向下的牵引,肯定会向里弯曲。”
“郑璋滚落到了地上之,竹竿由于自身的弹性很快又伸直恢复原状,雨篷也随之伸展张开,死者被回收的张力弹到棚下,‘尸体落在雨篷里面’的现象就产生了。”
“或者说,由于竹竿弹性的原因,郑璋跌落的过程不是正常的45度角,而是抛物线形式。”
“抛物线形式落地,表皮很难出现挫伤;这也解释了为何粗糙的水泥地面,死者没有造成明显挫伤”。
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提问说:“怎样解释没有外伤的地方发生骨折?”
闵建雄说:“这就像一个西瓜跌落到地上,没有受力的地方也会破裂,从中间向外延伸破裂,这就是法医学上所说的颅骨整体变形。”
“至于头部撞墙产生的颅骨骨折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一是死者头部损伤需要在0.001秒的时间内,给头部施加400到800公斤的力,假设民警用手揪着郑璋头发往墙上撞,她距离墙面的距离不会超过一米,没有距离就没有加速度,无法造成对方颅骨受伤。”
“还有,即使力度达到了,造成颅骨受伤,如此大的力量肯定会让郑璋的头发脱落、头皮出现出血损伤,但是尸检的时候没有发现。”
“还有如果是撞墙,颅骨损伤位置应该是特定的,位置偏高;而坠落可以造成任何部位的损伤,也不会造成耳根上面受伤。”
“郑璋从阳台下到商店雨棚的时候,由于担心民警发现,双手提着鞋子”。
“因此她的一双鞋子甩在地上,鞋底没有沾泥土,她穿的袜子上沾有泥土。”
“如果是从派出所抬到外面,袜子上的泥土从何而来?”
“因此,我认为郑璋是意外坠落死亡,而不是刑讯逼供致死。”
公诉人发问:“如果死者是拿着皮鞋坠下,鞋距离尸体不会太远,怎样解释鞋子距离尸体鉴定人,一般高坠下死亡的人,鞋应落在尸体脚下附近,而现在落在尸体的头部很远处。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陈世贤说:“我认为,死者逃跑时,为了怕别人听见脚步声,她事先就把鞋先从楼上扔了下去,这就排除了跳楼死亡一般是在死者脚部,而现在却离头部较远的雨篷外这个疑问。”
公诉人说:“鉴定人,我们有两个证人可以证实,尸体是被人从派出所里抬出来的。”
“是几个人抬的?怎样抬的?”陈世贤反问。
“有两个人抬;一个人抬着脚,一个人抱着头。”
陈世贤笑了:“这是不可能的,我认为,证人所说不可信,只要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死后尸体短时间内是软的,人的脑袋会向下耷拉着的“。
”因此只能用两只手抬着死者腋窝的位置,抬死者的头部是不行的!”陈世贤说。
三个月后,8月18日,广西玉林地区中级法院宣布之前被指控刑讯逼供致死的两位民警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