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男子杀害前妻情人被判15年,“都答应复婚了你还杀他?”
案件背景
江苏苏州的沈先生与小露结婚之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感情也一直不错。但和许多家庭一样,小露也面临着婆媳关系的问题,与沈先生的母亲相处得并不算融洽。
小露逐渐发现,每当婆媳出现问题时,无论对错,沈先生总是向着自己的母亲,从来没有为自己说过话,有一次甚至还对自己动了手。
就是这些事情,逐渐冲淡了小露与沈先生的感情。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露与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朱先生相识。朱先生自称离了婚,一直单身,不仅对小露的遭遇十分理解,对她也很关心、体贴。
小露从朱先生那里,感受到了家庭所无法给予的温暖,慢慢地向朱先生敞开了心扉,随后二人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
2014年底左右,沈先生发觉妻子小露越来越不对劲,经常很晚才回家,而且开始和自己分床睡。沈先生怀疑,妻子是不是有了外遇了?
沈先生曾问过女儿,妈妈带他们出去玩的时候还有别人吗?女儿说,还有个朱伯伯,有好几次了。
这应该确定无疑了。
2015年春节过后,沈先生与小露大吵了一架,并质问小露是不是外面有人了?小露没有否认,承认了她和朱先生之间的关系。
沈先生试图挽回二人的感情,但小露却未做任何回应,仍然与沈先生分床睡。一气之下,沈先生提出了离婚。
小露也觉得的确是自己出轨在先,答应了离婚请求,并选择净身出户,独自在外租了一间房子。朱先生也有房门钥匙,常来看望、安慰小露。
但这样的状态并未持续多久。小露终究还是放心不下两个孩子,便经常回来看望、照顾孩子。沈先生在离婚之后也有些后悔当时的冲动。
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再加上沈先生的挽留,小露绝大部分时间还是和沈先生住在一起,但依然是分床睡。
这段时间里,沈先生对小露很好,并提出了复婚的想法。小露的态度也有所变化。
2015年5月10日晚,沈先生像往常一样做好了饭等小露回家。可小露却打来电话说,公司临时有事就不回去了。
沈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劲,便骑着电动车去公司找她。
当来到某商业街附近时,沈先生看见小露和一个男子手拉着手,一边聊天一边朝着商业街里走去(小露就租住在附近的小区)。沈先生猜想这个男的一定就是朱先生,气愤不已。
与小露离婚,就是因为这个朱先生。现在眼见着小露和自己复婚有望,朱先生却又来破坏二人的感情。沈先生决定要教训教训这个朱先生。
沈先生停好了电动车,并顺手从路边的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裤子后面的口袋里,准备步行去找他们时,却不见了踪影。
四处寻找时,看见朱先生独自从商业街的西北侧出口出来了,正准备开车离开。沈先生猛然冲了上去,确认对方正是朱先生时,抓住了他的衣领,并用拳头打他。
朱先生也不示弱,一脚将沈先生踹开,并冲了上来与其扭打在一起。期间,沈先生用左手臂夹住了朱先生的头部,右手掏出了水果刀,在其身上乱捅一气。
朱先生奋力挣脱开了,接着就迎面倒在了地上。随后沈先生骑着电动车逃离了现场。逃离途中,还给小露打了个电话,说把她那个“相好的”给杀了。
小露赶忙冲了出去,此时案发地点已经围了好多人,朱先生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已然没有了任何反应。后经鉴定,朱先生系胸部遭受单刃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
之后,沈先生又打电话给小露,问朱先生死了没有。小露哭着说道,和朱先生见面就是和他说要复婚的事,都答应和你复婚了,你干嘛还要杀他啊!
小露劝沈先生还是去自首吧,但他并未听从,而是回家拿了几件衣服逃走了。冷静了几天后,沈先生觉得这事是逃不掉的,5月13日,主动投案自首。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先生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朱先生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沈先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依法改判
沈先生上诉称,朱先生在小露与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小露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二人离婚,故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在其找到朱先生与其讨要说法期间,朱先生对自己也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自己应当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判决未考虑上述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沈先生的辩护人则提出,除了朱先生存在过错之外,沈先生也是一时冲动而实施的犯罪。朱先生与小露保持不正当关系,破坏沈先生的婚姻在先。
在沈先生与小露有望复婚之际,朱先生再次与小露存在亲密举动并被沈先生看见,这对任何一个男人来说,都是无法接受的。
沈先生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虽然违法,但主观恶性较轻。
另外在二审期间,沈先生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沈先生的行为也表示谅解,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沈先生出于报复动机,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自首情节也予以确认,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朱先生在明知小露系已婚状态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促使其与沈先生离婚,在案发的起因上确有一定的责任。
但鉴于在案发前,沈先生与小露已经离婚,沈先生完全是出于报复的动机而主动挑起事端,其不理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朱先生的行为虽不道德,但就本案而言,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沈先生提出其属于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也无法成立。
所谓防卫过当,必须以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前提。但本案中,沈先生系主动持刀对朱先生进行报复,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故无法成立防卫过当。
二审期间,沈先生父母代为与被害人朱先生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辩护人关于沈先生系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犯罪的辩护意见,也无法成立。
案发当时,沈先生因看到小露与朱先生在一起而感到气愤,遂产生报复的想法而持刀尾随。后在与朱先生扭打期间持刀捅刺致其死亡。
从案发过程来看,沈先生虽有冲动的因素,但仍属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另外,沈先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确认,可酌情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在二审期间,被害人家属对沈先生表示谅解,属于新出现的量刑情节,故可在原判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
最终认定沈先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后要说的是,直到本案发生之后,小露才知道,原来朱先生是有妻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