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多次赠与情人钱财,妻子起诉要求返还,两审均被法院驳回
案件背景
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当地的收粮大户,买卖做得不小,婚后二人的生活也很富足。但从2019年开始,王女士发觉丈夫有些异常,与方女士的关系有些暧昧。
这位方女士与杜先生是一对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美容店,平时都是方女士负责具体的经营。王女士也不知道丈夫是因何与方女士相识的,但二人的关系绝对不一般。
自此以后,王女士便开始留心观察,也越来越确信自己的判断。丈夫李先生与方女士之间不仅行为暧昧,而且李先生还多次向方女士赠与钱财。
但李先生矢口否认了王女士的质疑,坚称其与方女士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自此,夫妻二人的感情也逐渐发生了裂痕。
2021年4月左右,王女士发现丈夫分期购买了一辆轿车,却登记在了方女士的名下,之后又向方女士进行了多笔转账,足有4万余元。
“给她钱花不说,还给她买车?”
王女士无法继续忍受丈夫的行径,但其并没有选择离婚,而是决定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方女士及丈夫李先生返还赠与的款项。
经王女士查证,除了为方女士购车时支付的款项外,丈夫通过微信向方女士转账了25笔,合计48408.3元;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方式转账了12笔,合计26000元。
另外还有多笔小额的转账,其中不乏一些520、521、52.1、1314等十分暧昧的数额。
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丈夫李先生向方女士的转账多达几百次,可以查明的转账金额合计足有133170.54元。
王女士认为,方女士与李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李先生向其赠与款项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应当认定为无效,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方女士及李先生的辩解
方女士与李先生并不认可王女士的主张,否认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解释:
1、关于二人如何相识的问题。李先生说,当初是在某处看到了方女士美容店的宣传广告,便添加了方女士的微信,想着以后有什么美容方面的需求时,方便联系,二人自此结识。
2、关于购买车辆的问题。二人解释说,当时是为了方便办理购车贷款,便借用了方女士的名义。之后的几笔转账,是让方女士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还贷款的,并非赠与行为。
而且车辆已经由李先生开走了,并且出售了,更可以说明并非是赠与给方女士的。
3、至于王女士所说的其他多笔转账的问题,二人一致解释说,那是李先生在美容店的消费支出。方女士是美容店的老板,向其支付消费款项也很正常。
一审判决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李先生与方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了方女士,继而认为该赠与行为无效,应予返还。故王女士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但王女士仅提供了李先生向方女士的相关转账手续,但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也无法证明上述款项是基于不正当关系而发生的赠与行为。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王女士的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予以驳回。
王女士提起上诉
王女士上诉称,一审判决完全脱离了现实、脱离了生活,违背了最基本的生活常识,是为婚内出轨行为充当了保护伞。
1、李先生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对方女士有多达几百次的转账,且多次出现暧昧、敏感的数额,如果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怎么可能如此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2、按照一审的认定,上述转账是消费行为。可方女士经营的美容店是针对女性美容的场所,李先生在店里能有什么消费项目?
而且到底是消费了什么项目,需要如此频繁地转账,且数额又如此暧昧?而且多笔转账的时间均在午夜时分?这又作何解释?
3、关于买车的问题。按照家中实际情况,根本无需再购置车辆,李先生购车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家庭或个人所需。而且也没有理由非要借用方女士的名义办理购车贷款。
如果他们二人不是心虚,又为何将该车进行出售?这也进一步说明,李先生并无购车需求。
王女士认为,上述种种行为均表明李先生与方女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绝非其辩称的普通关系,二人之间的转账也绝不是什么正常的消费行为。
一审判决缺乏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和基本的判断能力,仅以证据不足为由便驳回诉求,对维护不正当男女关系起到保护作用、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故应当予以撤销。
方女士的解释
方女士辩解称:
1、李先生的生意做得不小,平时消费水平也比较高,为人也比较外向,经常会开一些无伤大雅的玩笑,虽然有过一些诸如520、1314之类的转账,但二人并无任何不正当的关系。
2、李先生购车也不是送给自己的,借用自己名义办理购车及贷款手续,也并不能说明二人的关系就不正当了。而且车辆已经由李先生取回并处置,可见其并非是赠送给自己的。
3、美容店的消费对象并不仅限于女性,男性进行美容以及皮肤保养之类的也很正常。
方女士说,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王女士的上诉毫无根据,只是主观臆断,应当驳回。李先生认可方女士的上述意见。
二审再次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为,李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邮政银行转账给方女士的多笔款项。对于上述款项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王女士主张,李先生与方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财产并将其赠与了方女士;而方女士则解释称上述款项属于李先生在美容店的消费支出以及代为购车、还贷的款项。
首先关于购车、贷款的转账问题,因李先生已将该车辆取回并自行出售,售出款项也由李先生享有,故王女士针对该款项的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其他转账行为的性质问题,因转款的单笔金额较小,而根据李先生及王女士的家庭条件及日常消费水平,整体金额也不宜视为“大额”。
因此,李先生虽然未经王女士同意而进行了转账处分行为,但并未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处置范围,并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同时,王女士也并无证据证实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大额赠与行为。而方女士主张系李先生的消费行为支出,也并非没有合理性。
据此,王女士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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