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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女子花费30余万打美容针,致容貌受损索赔百万,结果如何

作者 :蔚彤 2022-10-25 07:25:12 围观 : 评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许多女性为了变得更漂亮,不惜花费巨资进行整容、美容,早已是司空见惯了。

追求美貌倒也无可厚非,也是个人的自由。但这种事似乎并不该大肆提倡,再美丽的皮囊也不如一颗善良的心灵。而且这种“高科技”的活儿,本就有风险,美容还是毁容,谁也不敢保证!

广州的林女士已年过四十,端庄秀丽的她,也逃不过岁月的无情。林女士不惜花费了30余万注射美容针,谁知当天晚上便感到不适。容貌受损的林女士,遂提起诉讼索赔100余万。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林女士于2019年9月19日与某医疗美容机构(下称“美容机构”)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

美容服务项目(每日)包括咬肌功能脸形修正美容套餐、额头修型美容套餐、太阳穴美容套餐、双颊溶脂美容。美容服务的疗程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

全部的费用下来也十分不菲,包含美容课程、药品、注射(手术)、器材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17200元。还不包括形象设计费用

可林女士的爱美之心十分强烈,再加上对方的一番溢美之词,林女士便毫不犹豫地同意了。

协议签订当日,林女士就接受了美容机构的注射美容服务。整个过程很短,只有10分钟左右。可林女士回家当晚,就感觉面部不适。


林女士随即通过手机与美容机构的员工进行沟通,告知对方自己出现了肿胀、瘀黑、皮肤过敏、发痒等症状,但对方告知林女士,这属于注射美容针之后的正常反应。

林女士按照对方的指导进行了保养,可接下来的几日,上述症状非但没有缓解,还更加严重了,并且还出现了头痛、视力模糊、面部神经麻痹、失眠等症状。

林女士觉得越来越严重了,可美容机构仍然坚称属于正常反应,这令林女士十分气愤,也不再相信对方了。

于是林女士前往某医院进行了诊治,经检查,林女士的两侧下眼睑见红褐色瘀斑,右耳前去组织肿胀,全身皮肤散在红疹,瘙痒。诊断为药物过敏反应;颜面部软组织损伤。

可是面对医院的诊断,美容机构还是认为自己的服务没有问题,这令林女士无法接受。花费了30多万,美容却成了毁容,而对方又是如此态度!

林女士只得一边向美容机构讨要说法,一边就受损的容貌四处治疗,身心俱疲,又被诊断为焦虑状态。无奈之下,林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美容服务协议,要求美容机构返还36万的费用,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4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林女士又提起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自身的人身损害原因、人身损害程度、赔偿数额、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该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等申请鉴定。

但依法选定的几家鉴定机构,分别以缺乏相关的鉴定规定、超出鉴定能力、缺乏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技术有限、非鉴定范围等理由,对鉴定申请未能受理。

如此一来,林女士的诉求能否受到支持便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如果缺乏相应的鉴定意见,林女士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在举证方面便压力巨大了。

经一审法院释明,林女士决定选择本案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处理。林女士表示称,《美容服务协议书》的落款是其被迫签订的,对具体的内容并不完全知悉。

而且当日仅接受了一次美容服务,且只有短短的10分钟,也不知道注射了什么东西,也没给自己看,谁知到了晚上就毁容了。


林女士还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美容服务期限是一年,一共包含4个套餐,可美容机构仅治疗了一次就没有其他治疗了,而且还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损害。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也不敢再让美容机构继续履行合同了。

因此林女士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了,应当予以解除。而美容机构几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仅有的一次还造成了自己的损害),故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36万元的费用。

至于损害发生后因治疗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林女士希望法院能够据实核定,判令对方予以赔偿。

但美容机构却并不认同林女士的说法,并拒绝退还任何费用。


美容机构称,首先,协议签订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林女士对协议内容是很清楚的,并自愿签订,并不存在胁迫或强迫的情况。

其次,协议虽然约定的是4个套餐,但治疗过程只需一次即可。也就是协议签订当日,林女士已经接受了美容针的注射,4个套餐已经全部完成了。

至于林女士称其并不知晓注射的是什么,也未给自己看的问题,美容机构解释说,医疗方案已经经过专业人士的确认,而且过程都是按照规范操作的,并不需要林女士确认。

另外关于价格问题,美容机构解释说,医疗美容行业采取的是自主定价模式,收费价格由医疗美容机构根据材料、人工、服务等要素综合定价。

美容机构已经在事前将相应的项目价格进行了公示,签署合同前也向林女士做了说明,在实施整形过程前,也通过《确认书》及口头说明等方式得到了林女士的确认,并无不当之处。


而且实施注射的医师是从台湾请来的,费用十分昂贵。再加上高端形象设计的费用,总共30几万的价格也算正常。

另外,林女士实际支付的金额仅为317200元,虽然协议上载明的套餐价值共计为36万元,但其中有一个套餐59800元是赠送的,并非林女士实际支付的金额。

如果林女士继续接受美容服务,则可以享受该套餐,如果不接受则无需赠送,并不存在应折价返还的问题。

最后美容机构表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美容机构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因此无需退还任何费用。

林女士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与美容机构的行为具有关联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林女士与美容机构签订的《美容服务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女士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不自愿的情形,故该协议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已按约定支付了美容项目费用317200元,美容机构也提供了美容服务,从林女士签署的确认书可以认定该事实,继而可以认定美容机构也相应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是,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服务时(即林女士接受的唯一治疗措施是进行注射药物),且有可能对林女士造成身体损害,因此美容机构应当向林女士披露所使用的药物名称、注意事项、副作用,并经林女士同意。

该告知行为应当作为美容机构向林女士披露的主要义务内容,但从美容机构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未反映出其完全履行了该义务,故美容机构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根本违约。

林女士据此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合同解除后就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约定,故法院鉴于美容机构已向林女士提供了美容服务,根据公平原则,林女士应向美容机构支付一定的美容服务费。

考虑到美容行业收费普遍较高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林女士应按协议价格的20%即63440元向美容机构支付医疗服务费,剩余部分,美容机构应当返还给林女士。

至于林女士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因其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属于美容机构的医疗服务导致,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却出现了一个重大瑕疵,在论理过程中确认了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却在判决中认定,双方协议无效。

关于费用退还问题上,则判令由美容机构向林女士返还美容服务费253760元。(林女士因其实际接受了注射美容而应负担20%的费用,即6344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林女士倒觉得还可以接受,但美容机构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称:

1、一审判决认定《美容服务协议书》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属于严重错误。而且即使美容机构在告知、披露的过程存在瑕疵,也不构成根本违约。

2、林女士已经接受了全部的治疗服务,而一审法院却仅以主观臆断,认为美容行业普遍收费较高为由,而要求美容机构返还合同价款的80%,显失公平,也无任何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美容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林女士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请,由于美容机构已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而林女士也已支付了相应费用,因此该协议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故不存在解除必要。


但是,林女士与美容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目的在于改善外貌、优化感官,也就俗称的要变得漂亮,但根据林女士与美容机构员工的聊天记录,以及林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的病历等资料显示,林女士在接受了美容服务后,却出现了身体部位肿胀、过敏、面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

由此可知,虽然林女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美容机构的美容服务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但可以佐证美容机构的美容服务,确实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

也可以说,林女士想要“变漂亮”的缔约初衷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适得其反。

因此,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角度来看,林女士未能实现缔约目的,可以认定美容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酌情判决美容机构返还林女士部分美容服务费253760元,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认定协议无效的内容,维持了关于返还费用的内容,美容机构仍需返还林女士253760元。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女士虽然获得了多数费用的返还,可毕竟也是花费了6万多元,而且自己还遭了不少罪,怎么算也是得不偿失。

只能说,美容这事还是要慎重再三啊!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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