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男子为躲避捉奸藏6六楼坠亡,家属索赔130万,法院再次拒绝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总有那么一些人,喜欢吃着碗里的,还看着锅里的,难道,别人家里的,就比自己家里的好吗?
我们平时生活中,婚内出轨捉奸的事情也不少见,可是为了躲避捉奸,铤而走险躲在6楼窗外,却意外坠亡的还真是不多见。
虽然这是自己作死的,但是他的家人却觉得他的死亡,应该有人买单,即便是有错在先,也要让别人为他的死亡买单,竟然索赔130万,说出来,都不敢让人相信,简直离了个大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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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件经过:
在上海某酒店。
已婚的夏明与同样已婚的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带人“捉奸”,刘威通过对李艳行踪的定位,找到酒店,并带着三个朋友,逐层寻找,最终在6楼某房间找到了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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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李艳开门后,刘威等人在房间进行搜寻,却怎么也找不到夏明的身影,正在刘威百思不得其解时,刘威先一步下楼的朋友却在1楼的空地上见到了已经没有呼吸的夏明。
随后,李艳和刘威等人也被带到派出所询问。
李艳眼看事情闹得这么大,已经瞒不住了,这才说出了事情的始末。
她说当天凌晨1点多,她和夏明听到了丈夫刘威的敲门声,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发现一扇窗户外面是有空调外机,便翻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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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就跟他说让他下来,外面太危险,他说他沿着旁边的管子爬下去没事的。”
李艳说,看到夏明这么肯定,她也没再劝阻夏明,之后她就将窗户关上了,并且把窗帘拉上了,但没想到夏明还是发生了意外。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夏明虽然死的并不光彩,但是他的家人还是希望找到肇事者,为他的死亡买单。
于是,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李艳丈夫刘威、帮忙捉奸的朋友及涉事酒店一同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万。
夏明的家人表示,夏明是因为李艳才来该酒店,之后刘威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夏明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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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夏明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刘威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何能冠冕堂皇地进入酒店,从而对夏明进行人身威胁。
夏明住在酒店六楼,六楼窗户酒店居然未安装防护措施,窗户也未进行相关安全处理,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夏明坠楼是可以避免的。
据此,6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夏明坠楼,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威李艳夫妇以及三名朋友均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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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方则表示:
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夏明破坏酒店房间窗户到窗户外的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酒店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均不认同,夏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主张误工费的依据不足,原告方未提供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夏明父母未提供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此不应支付他们的扶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和住宿费过高且无证明,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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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明在被告刘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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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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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经流传到网上,就迅速引发热议。
不少网友都拍手称快,觉得法院判的好,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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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网友觉得夏明的家人脸皮太厚,自己出去偷情,还铤而走险,出了事情还想别人负责,简直是脸皮太厚。
还有一些网友就比较偏激,觉得李艳也应该一同爬到窗户外面,一起摔死,毕竟要不是他们两个偷情,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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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管怎么说,这也是一件悲剧。
此事也应当警醒大家,成年人做事,种什么因,就会结什么果,婚内出轨就已经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了,还要铤而走险,把自己至于一个危险的境地,最后出了意外,也只能让自己的亲人伤心而已。
所以,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大家心里都应该有杆秤,要好好考虑清楚,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欢,犯下大错,最终害人害己。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