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人因病离世,儿子不闻不问,只想与他的女友争夺房产
相对于年轻人,老年人的爱情更值得我们关注。他们不像年轻人那样把爱情当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反而更注重精神上的交流。但遗憾的是,很少有人能够真正理解他们的爱情。
男子的房子被保姆霸占
胡清源与李华是一对夫妻,刚结婚的时候,他们非常恩爱。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性格上的缺陷逐渐暴露,两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产生极大冲突,最终只能以离婚收场。离婚之后,儿子胡斌由妻子李华抚养,胡清源只能一个人生活。
相对于被妻子约束的生活,胡清源很满足如今的无拘无束。这个小区一楼的一室一厅,就是胡清源生前购买的房子。自去年搬进来以后,他一直独居在此处,几乎没有与任何亲友联系。
今年年初,60岁的胡清源孤独地离开人世。但令人惊讶的是,为胡清源处理后事的人,不是他的妻儿,而是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一家人。这个人就是六十岁的朱阿姨,她一直守在胡清源身边。
处理完胡清源的后事,朱阿姨和她的儿子顺理成章地搬进胡清源的房子里。那么这位朱阿姨和胡清源究竟是什么关系?随着深入了解,我们才得知,朱阿姨是胡清源请来照顾自己的保姆。
朱阿姨搬进父亲的房子里,作为儿子的胡斌自然十分愤怒。毕竟朱阿姨和胡清源既不沾亲,也不带故,就算是父亲新交的女朋友,也不能霸占他的房子。从法律上讲,他们没有确立婚姻关系,没有继承房子的权利。
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斌有时候会去那个房子里看一看。因为这里面的家具,还有家电,都是父亲胡清源的遗产。如果他们把这些东西搬走,胡斌会立即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朱阿姨看来,自己住进这套房子,有自己的理由。当初胡清源去世,朱阿姨不仅为胡清源送终,她的儿子和儿媳也一同帮助她处理后事。比如办追悼会,买墓地等,都是他们一家人在做。
男子与妻子离婚后的独居生活
在这段时间里,胡清源的儿子胡斌却从来没有出现。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胡斌在父亲胡清源患病之后,始终没有露面?事情还要从上个世纪60年代说起。
那个时候,年轻的胡清源是云南支边建设的知青,与妻子结婚生子之后,一起回城,来到上海。但平淡幸福的生活并没有维持多久,两人便离婚。积怨很深的两人在离婚后的很长时间里,还存在相互埋怨的情绪,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儿子胡斌的成长。
父母离婚后,胡斌与父亲很少见面。胡清源也慢慢忘记对儿子的责任,甚至不愿意出抚养费和学费,胡清源与儿子胡斌的关系渐渐疏远。虽然都说时间可以改变一切,但胡清源和胡斌的隔阂始终没有完全解开。
由于对前妻的怨恨无法消除,胡清源与儿子胡斌也很少联系。已过而立之年的胡斌与父亲胡清源并无感情可言,在他眼里,父亲虽然没有再婚,却逍遥自在,经常会忘记他这个唯一的儿子。
胡斌和父亲的来往越来越少,偶尔的见面也是为了经济上的事情,每次都以不欢而散收场。两年前,胡斌谈了一个女朋友,希望大学毕业后自己创业,找父亲胡清源帮忙。结果胡清源不理睬,女朋友也与胡斌分手,让他更加怨恨父亲。
去年六月份,胡清源突然出现在胡斌面前,希望和他们母子俩一起生活,却遭到拒绝。直到后来,胡斌才得知父亲得了癌症。本想着自己最后的日子和曾经的家人一起度过,却被无情地拒绝,心灰意冷的胡清源在郊区买下一套房子,准备在此度过最后的时光。也就是在那个时候,朱阿姨走进胡清源的生活。
孤独老人与保姆相依为命
也许是为了有人能照顾自己,也许是希望最后的日子找到一份情感,胡清源通过婚姻中介找来朱阿姨。在日常生活中,朱阿姨以胡清源女朋友的身份照料胡清源,把他照顾得无微不至,他感到很欣慰。
朱阿姨告诉我们,在她和胡清源相处的这段时间里,胡清源曾经许诺,等他病愈后,马上与她领证结婚。朱阿姨认为她和胡清源是奔着婚姻而去的男女朋友关系,她心甘情愿地照顾生病的胡清源,也是基于之前胡清源对她的关心。
遗憾的是,朱阿姨和胡清源相处半年之后,胡清源因病去世,她给胡清源办完丧事之后,顺理成章地住进胡清源刚刚买的房子里。但没过多久,胡清源去世的消息让他的前妻和儿子胡斌知道,他们向朱阿姨讨要说法,认为她不应该住在这里,胡斌才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面对此情此景,朱阿姨拿出一样东西,证明她才是胡清源的继承人。朱阿姨拿出的是一份代书遗嘱,是胡清源临终前让他的哥哥代写的。上面有胡清源和他哥哥的签名。遗嘱的大致内容是,胡清源将他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给朱阿姨。
但这份遗嘱错漏百出,首先房子的地址被写错,其次胡清源的签名与他哥哥的签名重叠在一起,遭到胡斌的质疑。胡斌认为,朱阿姨拿出的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应,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胡清源的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展开争论。胡清源的哥哥告诉我们,除了朱阿姨和自己之外,医院的一名护工也在场,他们都可以证明这份遗书的真实性。
至于这份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给出他的看法。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立遗嘱的本人要签名,两位见证人也要签名。
但从本案中的遗嘱来看,因为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只有一位见证人代写、签名,这位见证人与本案又有利害关系,因此这个遗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对于另一位见证人在遗嘱上补签是否可行,法官同样做出解释。如果当时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人在场,却疏忽签字,可能出现一个补签的行为。但这个见证人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他在场,否则依然无效。
遗憾的是,朱阿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医院护工在场,因此在法律上,不承认他的见证人身份,也无法在遗嘱上补签。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朱阿姨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继承人只有胡清源的儿子胡斌。
这场纠纷有遗嘱的有效性决定,判决也已结果尘埃落定。法官并不排除胡清源想把房产留给一直照顾他的朱阿姨的可能性,但证据是法律判定事实的依据,他们不能因为人情改变法律的判决。
这场纠纷同时给一些想立个遗嘱的人一个警示,提前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好到公证处公证一下。这是最有效的法定形式,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按照情理来说,朱阿姨照顾胡清源大半年,立遗嘱的时候,胡清源的哥哥也在场,房子应该属于她。反而是胡清源的儿子胡斌对他不管不顾,如今又来要房子,实在不应该。但法律就是法律,不会按照人情世故而行,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标准,否则世间必定乱成一锅粥,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