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砍掉自己种植的700棵杨树,获刑2年缓刑2年,处罚金10000元
作者 :漫春 2024-02-11 09:25:55 围观 : 次 评论
2020年3月份,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农民李某,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纠集他人砍伐自己几年前栽种的700多棵杨树,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最终李某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缴砍伐木材所得3万元,收缴国库充公。
在李某某看来,自己种植的林木属于私人财产,作为本人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管是私人栽种的林木,还是国有林木,都不允许私自砍伐。
根据相关规定,砍伐林木超过10立方米或者幼苗500株以上,就构成涉嫌滥伐林木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国有林木或者大量砍伐其他属性林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因为种种实际原因,确实需要采伐林木,可以到当地林业部门报备和咨询需要办理的相关采伐手续,然后再到市区林业部门办理相关的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有序采伐林木。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法律和环保意识薄弱,乱砍乱伐的情况非常严重,很多农民认为自己种植的林木就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私自处置的权力,实际上林木属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如何将老祖宗留给我们的碧水蓝天维持下去,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努力,所以当务之急是对农村进行必要的基本法治宣传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