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诉讼案件的核心环节
我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决定案件结果及其走向的是各种事实及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3条还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有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证据只有在经过双方质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环节必然是整个庭审的核心环节,法官在适应法律的前提也必须是先将案件的事实调查清楚, 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再适用法律。此外,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比较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低,除了像欺诈、胁迫及口头遗嘱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之外,其他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法官由此产生内心确信。
因而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来说,谁提出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这一方往往就占据胜诉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事案件当然是事实证据越充分越好。对当事人之间提出的这些事实他们都来自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在审理这些证据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与否,合法与否,与本案是否有关;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对提供的证据所能反映的事实如何 ,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答辩。
对于证据发表意见主要是在质证环节,审理法官也主要是结合质证阶段原告或被告的质证意见进行综合评判之后作出认定。因而,质证环节是整个庭审环节的核心,在质证环节主要围绕证据“三性”展开,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这种意见,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