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中年女子专爱老头,同时交往8个男友,骗财骗房获利220万
有人做过专门的统计,在各年龄段中,中老年人最容易受到诈骗犯的“青睐”。
这其中原因很多,最主要的一点就在于中老年人缺乏亲人的关心,因此何难抵抗住诈骗犯的甜言蜜语。
曾经就发生过一个案件,诈骗犯借婚恋的由头,和八个老年男人同时交往,并诈骗他们的钱,最终获利220万元。
那么,这个人是如何实施诈骗行为的呢?最后又对其判了什么刑罚呢?
一、法庭上的狡辩
2011年4月12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个案件,几名受害人在公诉人后看到被告人之后百感交集。
对他们来说,面前的被告人几个月之前还和自己非常甜蜜,而现在,被害人对她的仇恨更加深重。
随着法官的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在公诉人宣读完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公诉书之后,被告人却为自己辩解。
被告人多次强调,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恋爱关系,被害人给自己钱是理所应当的,就算自己中途因为其他理由向被害人要钱,那也应当是借款。
因此,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和被害人之间只是经济纠纷,还不构成犯罪。
当听到被告人说出这样的话,几名被害人非常的愤怒,在公诉人的劝说之下,隐忍下来,并继续公诉流程。
那么,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她最终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
二、案件回顾
被告人是杨某,已经是五十岁了,一直以来,杨某都给自己打造成一个成功的单身女企业家,并在婚介机构注册会员,有婚介机构把自己介绍给那些条件不错的老年人。
这天,其中一个被害人老张也来到这个婚介机构,老张今年已经有七十多岁了,几年前,老张的老伴去世后,老张一个人生活很是孤独。
就希望再给自己找一个妻子度过晚年生活,就这样老张和杨某就相遇了,几次交往之后,两个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几周之后,杨某找到老张,希望老张能借给自己一些钱,老张虽然有退休金,但是并不多,而且日常花销也挺大的,但是爱情的甜蜜还是让老张迷失了方向。
老张问杨某借多少钱,杨某便说五千元,五千元对老张来说已经是两个月的退休金了,但是这么多年,老张也存了一些钱,所以二话没说就把钱借给杨某了。
杨某借完钱之后对老张更加好了,老张也生发了和杨某结婚的念头,杨某对此也同意了,但是一直吊着老张没去领证。
又过了几周,杨某又来找到老张,告诉老张说自己想要买一套房投资,希望老张可以给自己十八万元。
此时老张警觉起来,毕竟十八万元也不是小数目,于是杨某又对老张花言巧语的说到了结婚的事,还告诉老张说房子买到手之后还可以租出去回回本。
这一次老张又上当了,东拼西凑,终于凑够了十八万元,杨某拿到钱之后开心的抱了抱老张并亲了他一口。
面对杨某的热情,老张觉得如果能和她欢度晚年的话,这都值得。
但是杨某还是没能和老张领取结婚证,又过了两周,杨某再一次找到老张借钱。
这一次一借就是四十万,老张警觉起来,询问杨某借这么多钱干什么,杨某便告诉老张说自己投资的服装厂需要一笔钱进货进设备。
只要材料齐全,服装厂运作起来很快就能挣够钱。但是老张现在已经没有那么多钱了,而杨某却告诉老张可以把房子抵押了借高利贷。
老张还是很犹豫,不想这么做,但耐不住杨某的甜言蜜语和结婚的诱惑,于是将房子抵押出去借了四十万。
三个月后,眼见借款即将到期,而杨某那里还是一点音讯都没有,老张也怎么都联系不到杨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房子低价卖了出去,还上了四十万的借款。
之后老张就从市中心搬到了市郊的城中村,租房子住,期间一直都尝试联系杨某。
一个月后,老张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关于警惕诈骗的报道,其中的诈骗犯所使用的诈骗技巧以及贴出的诈骗犯的图片都和杨某十分相似。
老张意识到事情的不对,迅速来到公安局中报案,没想到的是,和老张一样被杨某骗到的老人还有很多。
几乎每个人说自己被骗的过程都是和老张一样,先是以恋爱为由进行接触,之后就开始用投资的借口“借钱”。
所有的受害人中,老张和另外一位李姓老人被骗的最多,所有的被害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独身老人。
根据各位老人的描述,警方开始着手对杨某口中说的服装厂和加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均已注销。
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也否认杨某与自己之前公司的关系,表示自己曾经均没有聘任过杨某。
最后,经过警察的调查和搜寻,确认杨某涉嫌诈骗罪,并将杨某最终抓获。
三、案件结果
法庭之上,虽然杨某一直强调自己和受害人之间最多只是经济纠纷,而且自己的借款都是为了给服装厂筹措资金,钱也打给了服装厂。
但是,杨某并不能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公诉人也不认可杨某的说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对杨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的人民币。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也责令杨某进行退赔。
但是,在对杨某的个人资产进行查处时,并未发现其账户下的资产,而且也没有转移资产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暂时无法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中,对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虚构相关事实,使被害人主观上造成误解,并因此主动交出财物。
虽然在杨某的账户上并没有出现相关的流水,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要求必须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让他人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故,杨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而且诈骗数额超过两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因此对其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是合适的,并对其处以罚金和要求其退赔被害人。
其中罚金的归属是国家,但本案之中,杨某名下几乎没有财产,也就是说不足以清偿罚金和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应该做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杨某的财产,如果有财产可以处理的,应当优先赔偿老张等老人的损失,在赔偿时,应当按照各被害人被诈骗的数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杨某诈骗几位老人,但是最终自己的财产中却没有相关的流水,因此可以有这样大胆的猜测。
和杨某一起实施诈骗的,应该还有一个人,这个人虽然不直接参与杨某的诈骗行为,但是却可能为赃款的流向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情形又应当作何处理呢?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分情况讨论,这个暗中提供帮助的人,有可能是提前已经与杨某商量好了,由杨某行骗,交给这个人销赃。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可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杨某和另外一个人共同定罪量刑,两个人的诈骗数额以共同犯罪中获得的数额来计算。
当然,如果杨某事先并未与另外的人商量,而是在诈骗结束后告知另外的人,由另外的人将诈骗所得欠款进行储存或者消费。
在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人就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要构成该罪,就需要前边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例如本案之中,如果最终认定杨某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对掩饰隐瞒的人也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因此,一般来说,本罪的审判需要等到前罪做出审判之后,才能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但如果前罪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也可以一并处理本罪的犯罪人。
和传统理论不同,现在一般认为,前罪只要求客观阶层构成犯罪即可,至于是否有诸如刑事责任能力之类的责任阻却事由都不影响对本罪的犯罪人进行追究。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对其处以管制、拘役和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具有严重情节的,还可能会处以超过三年但不高于七年的有期徒刑。
当然,在本案之中,杨某是多次犯罪,对于杨某背后那个提供帮助的人,也许第一次是时候帮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外,后续的帮忙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从本案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独居的老年人在诈骗行为中属于非常容易上钩的一个群体,这与他们的内心孤独感有极大的关联。
因此,老人的亲属和孩子应当多加与老人沟通交流,缓解老人的孤独感,降低老人被花言巧语打动继而受骗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