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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别伤害我,我配合!”,遇劫匪,女子为自保失身,如何定性

作者 :茹媛 2023-08-28 15:09:23 围观 : 评论

湖北襄阳,男子李某无正当职业,生性好赌。

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因为赌博而债台高筑的李某,四处躲债,有家不敢回。

连吃饭都成问题的李某,整天东躲西藏,吃了上顿没有下顿。

案发当天中午,李某决定铤而走险,他偷偷来到一居民小区,暗中寻找作案目标。



大约中午1点左右时,一个人独自居住在该小区的女子刘某,吃了中饭后,刚躺在床上准备午休,她突然听到房门有异响,便下床前去查看。

然而,女子刘某还没有走到门口,房间的门,就被人从外面打开了。

来者正是李某,他蒙着面,手里拿着一把尖刀,突然出现在了女子刘某的面前。

“别叫,把钱拿出来!”

李某低声对女子刘某警告道。

突如其来的变故,女子刘某吓得魂飞魄散,一下子瘫坐在了地上。



过了一会儿,清醒过来的刘某,意识到家里进了劫匪,连声求饶。

原来,女子刘某来自农村,离婚后一个人在城市里打工,也没有赚到什么钱,生活比较困难。

由于实在拿不出财物,又见李某手里拿着刀,人高马大的,担心惹怒了他,伤害自己,于是女子刘某便提出,自己确实没有钱,如果李某同意,自己可以与其发生关系,条件是放过自己。

李某同意了女子刘某提出的条件。

然而,事情结束后,不讲武德的李某,并没有遵守承诺,临走时,他将女子刘某衣架上的手提包取了下来,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

李某便将这100元的现金和银行卡,一起取出,放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又用刀逼迫女子刘某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扬长而去。

李某刚一离开,惊魂未定的刘某,马上打电话报了警。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没过多久,警察便到达了现场。

警方经过现场勘察,随后调取了小区的监控视频录像,很快便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第二天,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李某自知无法抵赖,丝毫不敢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其犯罪的全部经过。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同时,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劫取了受害人刘某现金100元和银行卡,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李某的以上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刘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我国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李某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常言道,“奸近杀,赌近盗”,赌博乃万恶之源,一定要远离!

本案被告人李某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染上了赌博,导致债台高筑。

这世上,多少人因为赌博而犯罪,甚至家破人亡,数不胜数。

因而,请珍爱生命,远离赌博!

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案李某的“罪与罚”。



一、对于本案,有一种观点认为,女子刘某系“主动献身”,从而与男子李某发的生性关系,因此本案男子李某的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对于本案女子刘某的“主动献身”,有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我国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而,强奸罪与非罪,关键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具体到本案,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是看其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女子刘某的同意,是否违背了其意志。

很明显,本案中,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女子刘某自己主动提出来的,因而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没违背了女子刘某的意志。

两人发生性关系,女子刘某主观上是同意的。

因此,本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以上观点,周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二、本案李某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强奸犯罪。

对于本案,周律师认为,李某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女子刘某因害怕,出于自保“主动献身”的行为,不影响李某强奸犯罪的认定。

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强奸罪,被告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受害人女子刘某,在面对入室抢劫,手里还拿着尖刀的劫匪李某时,其内心的害怕和无助,可想而知。

她担心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甚至还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在此情况下,她不得不作出选择和牺牲,牺牲自己的性自主权,换取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主动”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在李某的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是违背其真实意识表示的,并非其心甘情愿的“同意”。

因此,在此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女子刘某“主动”提出的,李某也依法构成强奸罪。

分析和确定本案女子刘某的“主动”,不能孤立片面地看,更不应该把她当时所处的环境割裂开来。

应当看到,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女子刘某作出这种表示,是在可能具有生命危险的强大恐惧之下作出的,不是其心甘情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毫无疑问,本案李某劫取女子刘某现金1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还是“入户抢劫”。

抢劫罪,根据我国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进入女子刘某房间,起初是以为家里没有人,其作案目的是盗窃。

然而,当他进屋发现女子刘某在家后,不是放弃盗窃念头逃跑,而是利用手中的尖刀威胁刘某,强行抢走其银行卡,逼其说出密码后,还抢走了她的100元现金,李某的以上行为,依法构成了抢劫罪。

同时根据规定,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应该从重处罚。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是非法进入他人居住、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入户抢劫,实际上触犯的,是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户”,是指供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栖息的场所。

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代表,它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

另外,其他场所,比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的相对封闭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处所,也应视其为“户”。

本案女子刘某的家,根据以上规定,毫无疑义的,属于“户”。



入户抢劫,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但是,根据刑法的理论,这种情形,并不会单独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该罪被抢劫罪吸收,两罪发生竞合,非法侵入住宅,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入户抢劫,量刑处罚方面,根据我国的规定,入户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入户抢劫的,其量刑起步就是有期徒刑10年。

本案对李某的量刑处罚,便是在以上幅度内,确定的其最终刑罚。



四、本案李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的规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被告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男子李某蒙面持刀进入女子刘某的家里后,违背女子刘某的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同时,其强奸犯罪得逞后,不讲武德,违背此前的承诺,又将女子刘某的银行卡和100元现金抢走,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最后对本案李某作出判决,以其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二罪并罚,确定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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