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告不倒他们,我就杀了他们!”杀人竟被称赞?有何隐情
“告不倒他们,我就杀了他们!”听说过杀人偿命,但没听说过,杀人之后反受到别人鼓掌称赞的。这背后究竟有什么隐情?
发现谋私,举报无门
山西省的煤炭资源丰富,当地出了很多以开采煤炭为业的老板,胡某某便是其中一员。其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获取了较好的收益,便想着带村民共同致富。
但煤炭开采合同快要到期时,村支书通知他不再继续同其续约,而是要采用竞价的方式公开出让煤炭的开采权。胡某某想着这也是公平、公开的交易,自己也便没有再纠结续约的事情。
很多煤炭商人参与了此次煤炭开采权的竞价,胡某某也参与其中,但最后他并没有中得煤炭的开采权,由某位刘姓的煤炭商人中标了。胡某某当时也并没有太在意这件事情,很快便将注意力转移到了其他的生意上去。
但一次偶然的机会,胡某某得知刘某联合村支书暗箱操作,共同谋取私利,胡某某这才知道竞价背后的阴谋。不仅仅胡某某自身的利益,还有全体村民的利益都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胡某某便联合其他村民一起开启了维权之路,和其他村民写了联名信进行举报,但就如石入大海,没能掀起一丝波澜。当时的司法制度不健全,官官相护,胡某某的各种维权行为没能起到一丝作用。
举报遭报复,怒杀十四人
村支书在得知胡某某举报等一系列行为后,也暗生报复之心。便唆使刘某找来一群不务正业的人群,将胡某某一顿拳打脚踢。
胡某某被打后,越想越愤怒。想到自己和村民被阻挡了致富之路,又举报无门。村支书却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还叫人殴打自己,简直没有天理了。
胡某某压不住心里的怒气,当天晚上便拿着猎枪便到村支书家里逼迫村支书认罪,村支书不服软还不断刺激胡某某,胡某某终是开了枪。
为除后患,胡某某将村支书的孩子、与此事有关联的其他人一并全杀了,导致十四人死亡。
杀人后,胡某某也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死刑。
讲述完上述案件,不免令人感到唏嘘。案件中胡某某的做法虽得到了村民的掌声,但触犯法律的行为自然要受到严惩。村支书的行为又违反了什么规定?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胡某某的行为如何裁定?
其实从胡某某最后死刑的结果,我们也可以得知,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根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审判犯罪的权利是在人民法院,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
胡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杀害十四人具有主观故意、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限徒刑。胡某某故意杀人情形严重,被判处死刑。
二、村支书的行为违反了何种规定?
案件中村支书虽然没有自己实施伤害胡某某的行为,但其教唆他人对其进行了伤害,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具体处罚,一般是作为共犯处理,参照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量刑。
但在本案件中,胡某某并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让村支书对其伤害行为付出代价。
村支书以权谋私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村支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操纵竞价,让其指定人员中标,并共同联合谋取私利,属于村委的利益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现在是法治的社会,就算有些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也应该采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权、去追究,万万不能“以暴制暴”。采用不符合法律的方式去维权,否则很有可能我们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反而还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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