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男子在草丛捡到遗弃女婴,带回家后从小实施侵害,长达17年
收养弃婴——这听上去是一件很伟大的事情,然而江西曾发生过一件令人惊恐、愤怒的X 侵养女案:单身男子在路边看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后,将其带回家中抚养,在外人看来,父女两人令人感动;然而他却伤害女婴长达17年时间!
这起案件还要从刚开始的收养说起,江西的庞某是个穷光蛋,30多岁了还娶不到媳妇。在1997年的某天,他忽然在街道上捡到一名被父母遗弃的女婴。谁也不知道他心里是怎么想的,明明他已经穷得连自己都吃不饱饭了,竟然将女性捡回家,从此以后她就随庞某的姓,成为他的养女。
原本周围的邻居对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庞某轻视,这下他们都对庞某有所改观。庞某此前也确实如同一个真正父亲一样,精心照料着养女小庞,然而直到她四岁那年,庞某终于露出了那可恶的爪牙。
一天,庞某突然叫醒熟睡中的小庞。父女俩一直以来都是在一个房间睡,小庞也没有什么警惕,当庞某将她的衣服全都褪去后,便以“捉虫子”为由对小庞实施了疯狂的WX。小庞那时候并不理解这种行为的具体含义,她只是在事后感觉身体非常不舒服,下面还不断流血,然而庞某并没有带她去看医生,只扔给她一盒药膏。
此后,庞某隔三差五的就要给小庞“捉虫”,她十分抗拒,但是被庞某吓唬道:“如果不捉虫,虫子就把你吃掉!”因此小庞只好忍受了庞某的行为。直到她上了小学,学校开展了健康教育课,她听完课程以后感到震惊和恐慌,此时的她已经有了对男女之事的理解。
庞某见无法糊弄养女,干脆就和她说:“你是我女儿,我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否则你就得喝西北风!”小庞因受到惊吓,只能任由养父继续实施不轨。直到上了高中,她为了避免发生这种不堪的事情,还曾向学校提出校内住宿。但是庞某见状更加猖狂,他认为小庞“翅膀硬了”,胆敢忤逆他,实在是胆大包天,于是就借着带她去校外吃饭的功夫,把她约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小旅馆,对她实施了残忍的QF。
小庞此时此刻已经深刻地明白,自己被养父QJ了,不过由于她长时间在庞某的欺压下长大,所以没有胆量与之抗衡。此后她在庞某的威逼下,只得改成回家住宿,由此遭受了庞某进一步的侵害。
小庞意识到,想要改变现状,必须通过高考考出去,彻底脱离庞某的控制才行。因此她在高考后故意填写了一个非常遥远的大学,由于庞某并不识字,所以等到他得知小庞远走高飞时,只能捶胸顿足。
然而,庞某并没有打消犯罪的念头,他阴魂不散,竟在小庞入学三个月后,来到了她所在的城市。当他找到小庞时,以败坏她在学校的名声作为威胁,将其带到宾馆。事后小庞痛哭不止,回到宿舍后被舍友发现了异常。在室友的追问下,她才敢于将17年来遭受的黑暗生活吐露出来。
室友简直无法置信,世上怎么会有如此歹毒的人。她给小庞支招,在庞某欲侵害的时候,用手机录下证据,然后赶紧报警求助。就这样,她们俩在庞某下次联系小庞之时,做了十足的准备,室友陪着她一起来到了宾馆,而小庞则在进入房间后就悄悄接通了室友的电话,并全程录音。当小庞引诱庞某说出他这么多年来所犯罪行后,突然拿着手机夺门而出,随即拨打了110。
此后,警方立刻逮捕了庞某。在手机录音、过往病历资料、庞某的供述下,此案证据确凿,小庞确实长期受到了庞某的WX及QJ。根据案情可知,他已经触犯了WX儿童罪、QJ罪,等待着他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相关法律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WX儿童罪】WX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WX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WX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WX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WX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L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事实上,这起案例很好地诠释了法律对于单身人士收养行为有着更多的约束。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法条正是为了尽量避免像庞某这类案例的出现。正规的收养手续中,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审核都会很严格,不过由于偏远地区还存在法治不健全的现象,因此违法收养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希望本案能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排查收养家庭的情况,对这类违法犯罪做出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