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坐老乡顺风车猝死车内,家属向车主索赔127万,法院判了
“蔡大哥,我老婆怀孕月份大了,她一个人在广州,我想去接她回来,把你车借我用几天呗?”
2020年8月的一天,江西赣州的蔡和平突然接到了好友曹钱坤的借车电话,听说是去接怀孕的弟妹,他几乎是毫不犹豫就答应了。
谁能想到,曹钱坤为了省点儿油钱还搭载了一个顺风车乘客,还出了事儿,蔡和平因此无辜躺枪,作为车主被人告上法院索赔127万。最后法院会怎么判呢?
拼车顾客猝死车内
话说这曹钱坤借到了车,便兴冲冲的收拾了行李准备出发,但是仔细想想他又觉得不甘心。因为从江西到广东全程400多公里,这一路上油费、高速过路费得不少,仔细算下来比坐高铁都贵,实在是不划算,还要欠别人人情。
很快他就想到了一个好主意,并在一个老乡群里发布了拼车信息, 没想到没多久,就有一个叫谢志勇的男人联系了他。谢志勇40多岁,老家是广东的,出来几年思乡情切,就想到广东去游玩几天。
最后,两人以240元谈妥了拼车费用,曹钱坤收了钱,按约定载上了谢志勇。一路上,两人聊了一会儿便没了话题,于是不再尬聊,曹钱坤专心开车,谢志勇坐在后座玩手机,两个人互不妨碍。因为路途较远,半路上谢志勇闭着眼睛“睡着”了,曹钱坤也完全没有在意。
哪知谢志勇这一睡,竟然睡了好几个小时,一直到了广东境内都还没有醒。
“喂,大哥,你到地方了,快下车吧!”
晚上9:00左右,曹钱坤的车到达了谢志勇指定的停车地点,于是他便停车喊谢志勇下车。哪知一连喊了好几声,谢志勇都毫无反应,曹钱坤也是纳闷,这么大年纪的人咋这么多瞌睡?都睡了一路了还困?
没办法,他只能下车看看情况,结果只是轻轻一推,谢志勇竟直接歪倒了,随后任他呼喊也没有反应。
预感到不妙,曹钱坤颤颤巍巍地伸出手去检查,这才发现,看上去一路安睡的谢志勇,不知什么时候竟然没有了呼吸和心跳!
死人了?曹钱坤这一惊非同小可,他赶紧开车带着谢志勇去了最近的医院,还拨打了报警电话。
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直接就宣布了谢志勇已经死亡。随后,警方也赶到现场,经过调查,警方认为谢志勇是死于哮喘和其它的身体疾病,与旁人并无关系,因此曹钱坤并不需要为此负责。
有人死在了自己车上,车还是借的,曹钱坤为此很是惴惴不安,如今警方说和他没有关系,他才总算是稍稍放心了些。事情不需要他负责,曹钱坤便按照既定计划,去接了自己的妻子回江西老家,交待自己的父母照顾,而后便是继续上班挣钱。
一连多天相安无事,就在曹钱坤快要将此事忘记时,却有一伙人突然找上了门。看到他,便是劈头盖脸的一顿辱骂:“你就是曹钱坤?怎么,害死了人就想一走了之?当时他就坐在你的车里,你说你没发现异常谁信哪!你如果早点发现带他去医院,他肯定不会死,这事儿就是你的责任,你得赔偿!”
原来,这一伙人就是死者谢志勇的家属,他们提出要一大笔赔偿,这曹钱坤如何肯依?首先,谢志勇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这和别人有什么关系?而且曹钱坤本来也不富裕,他的妻子都怀孕好几个月了还一个人孤身在广州打工,他开车出门都要找人拼车分担油费,眼看孩子又要出生了,他是绝不愿意给这个赔偿的!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最后,谢志勇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曹钱坤和车主蔡和平都告上了法院,向两人索赔127万元!
家属索赔127万
对车主蔡和平来说,这可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本来只是好心把车借给别人,哪知竟吃上了官司,还被人索赔“百万”。
谢志勇的家属状告他们两个,主要是依据两点:一是曹钱坤非法营运,作为营运车辆也没有保障乘客的安全;二是曹钱坤没有及时对谢志勇进行救助,延误了他的抢救机会。至于状告蔡和平嘛,理由就是他是车主。
谢志勇家属状告的这两点,能成立吗?
首先,就是判定谢志勇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关于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车辆来说最重要的就是3点:
一是客体要素。就是这个非法营运的服务对象是面向社会大众的,这个乘客群体是不特定的。但是曹钱坤的约车信息是发在了老乡群里,他没有面向公众经营。
二是行为要素。既然是非法营运,那这个运输经营活动就具有一定的频繁性、持续性、规模性,偶尔或者临时性的搭载了客人,不属于非法营运。曹钱坤连车都没有,这还是第一次约车载人,是为特定对象提供的暂时性服务,自然也不属于。
三是主观要素。明知道自己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是超出了范围,但仍旧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其中,这个“以盈利为目的”就是关键,在本案中,曹钱坤虽然也收钱了,但他的主要目的是分担油钱和高速费用,不存在“盈利”,也就构不成非法营运。
既然曹钱坤没有非法营运,那他对谢志勇的死亡有责任吗?
私家车载人,导致乘车人受伤的,驾驶员要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有责任义务。但本案中,谢志勇不是因为曹钱坤驾驶中操作失误死掉的,他的死属于刑法中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并非曹钱坤延误导致,因此与他无关。
那车主蔡和平有没有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的重点,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只要车主出借的车辆本身没有隐患和性能问题,且借车人为有驾照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车主就没有过错。本案中,蔡和平出借的车辆安全完好,他对曹钱坤的约车行为也并不知情,因此没有任何责任。
最后,谢志勇家属的所有赔偿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本案至此告一段落。在现实生活中,借车、搭载亲友,或者偶尔也开顺风车补贴点油钱,这些都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提前了解相关法律和案例,遇事才能不慌张!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