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男子因信任交警驶车通过红灯,交警大队仍罚款200元
原标题:广东中山,男子因信任交警驶车通过红灯,交警大队仍罚款200元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是一个老司机,深知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当天回家正好碰到红灯,同行还有一个同事,他们都等待绿灯亮起。
王某的同事在他前面,他等着同事先行通过,正好同事遇到交警指挥,让前车先行通过红灯路过,看到有交警指挥,王某也根本一同通过。
这一次的闯红灯没有被拦下来,王某还以为是特殊安排,可是几天后,他收到了闯红灯的处罚,交警要他缴纳罚款并接受处罚。
看到罚单上200元和扣6分,王某感觉到很无辜,明明是在交警的指挥下通过,为什么会遭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呢?
王某认为,他对交通规则挺熟悉的,在交警的指挥下通过红灯,是不应该被处罚的,自己并不是直接闯红灯过去的。
于是,王某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交警大队则是驳回王某的申诉,并且拿出当天拍下王某闯红灯的证据,铁证如山,不容王某抵赖。
可是王某认为,他有被侵犯到的合法权益,虽然路口处显示的是红灯,但是他是在交警的指挥下才通过的,不应该被罚款。
更关键的是,王某坚称他和同事是一同在交警的指挥下通过红灯的,为什么同事没有被罚,他反而是被取证罚款了?
在这个时候,交警部门提供了相关视频监控证据,为事件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解释当时王某同事的车已经超过了安全线,才会指挥它通行。
而王某的车停在后方,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王某的行为属于闯红灯,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是才会对其进行处罚。
王某解释,他当时看到交警指挥才继续前行的,可是交警回忆,他在指挥王某同事的车辆后,就转头指挥另外一个方向的车辆了。
双方的说法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调查,王某也收集了证据起诉交警大队,希望能够撤销他的违规处罚。
1.王某提到是根据交警的指挥选择通行的,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王某驾驶汽车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可是在此项法律之中,提出有指挥时需听从交警指挥,这是为了保障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因此王某的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2.王某对处罚有异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
在本案之中,王某作为违法行为人,在有交警的指挥之下,驱车闯红灯,是否具备违法行为要调查一下,在收集相关的证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在一审的过程中,法院查出王某确实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一旁也有交警在指挥,但是无法确认双方有关联,交警不承认王某的指控,法院判定王某败诉,王某只能上诉。
3.二审法院承认王某提供的证据,判撤销交警部门对罗某的处罚决定。
简单来说,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主体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和有预期的判断,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获得的利益值得保护。
因此,行政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保持该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以实现行政秩序的稳定。
结合本案的细节,交警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对其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判定交警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