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靖宇,男子约女子深夜聚会,两人喝了十二瓶啤酒,酿成一悲剧
原标题:吉林靖宇,男子约女子深夜聚会,两人喝了十二瓶啤酒,酿成一悲剧
于某甲已经四十多岁,有一段平淡的家庭关系,通过网络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唐女士,一直追求她想要凑成一对。
案发当天,于某甲约唐女士到饭店之中吃饭,为了避免尴尬,他还请了其他两位没有,四人在包厢之中喝酒。
唐女士的酒量不差,喝了五瓶啤酒还能和于某甲开玩笑,不一会儿,女子提出要去上厕所,回到包厢之中就再次被敬酒,突然就有了醉意。
紧接着,于某甲就自告奋勇开车送唐女士回家,唐女士无法回应,只是嘴里念叨着我喝多了,还靠在了于某甲身上。
等到唐女士清醒过来的时候,她已经躺在了沙发上,于某甲没有穿衣服,正与她发生关系,情急之下还想推开于某甲,不料晕了过去。
两人在于某甲的家中发生关系,恢复一点力气的唐女士提出要回家,于某甲没有反对,穿好衣服开车送女子回家。
唐女士回忆,在第一次清醒过来的时候,她想要阻止于某甲,可是身体没有一点力气,很快又昏迷了过去。
在于某甲的车上,两人并没有继续交谈,到了唐女士楼下,她的母亲孙某正在焦急地等待,看到一位中年男人送女儿回来,顿时感觉不对劲。
在双方交谈过程中,唐女士默认了两人发生关系,孙某坚称是于某甲下药强奸女儿,于某甲否认,只是说是两人自愿的。
孙某不是一个人在等,她边上还有一名男子,他看到双方争论不休,为了避免被人碰见,提议到唐女士开的美容院协商。
随后,唐女士带着他们到自家的美容院,孙某认为就是于某甲强奸了女儿,要不然两人年纪差距那么大,怎么会在一起?
于某甲还是否认这一点,还提出可以报警处理,眼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孙某同意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此事。
警方接到报警信息后,到唐女士的美容院进行调查,简单地询问了几人的口供,就将唐女士和于某甲带回派出所。
于某甲在审讯过程中解释,他和唐女士在网上认识,两人以兄妹相称,在聚会期间,向唐女士提出处对象的事情,承诺送给她一只金貔貅。
唐女士同意了,于某甲结账之后,带唐女士离开,两人到于某甲的家中取金貔貅,唐女士拿到金貔貅后默认了双方的关系,进而发生关系。
于某甲的口供让人有些意外,可是唐女士不承认,她表明在离开饭店就意识不清了,更没有提到金貔貅的事情。
由于唐女士不承认,于某甲很是被动,随后于某甲的妻子在家中找到了金貔貅,提交给警方作为证据,可是有多方证据对于某甲都不利。
同桌的朋友只承认一同喝酒,饭店的老板坚称唐女士离开的时候有点迷糊,孙某碰见于某甲送女儿回家等等情况,都对于某甲不利。
经过民警的审讯,起诉于某甲涉嫌强奸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办案人员提取了唐女士擦拭外阴面巾纸一张、阴道拭子一枚、被告人于某甲血样进行检测,还对唐女士进行血液酒精测试,还在于某甲家中找到卫生纸4团,小卧室床上提取扎头发的皮套2个。
其次,这些证据只能表明于某甲和唐女士在当晚发生过关系,可是无法表明是唐女士是被强迫的,于某甲是否有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经过于某甲的姐姐于某霞和唐女士的协商,争取到受害者的谅解书,由于某霞一次性补偿唐女士损失,唐女士答应谅解于某甲。
在法庭审讯过程中,于某甲的辩护人表示,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唐女士在发生关系时并无醉酒,两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
可是,法院认为唐女士数次提到她处于迷迷糊糊的状态,还趴在于某甲身上强调喝醉了,事后报案时,受害者明确提出没有自愿发生关系,因此可认定为唐女士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对于某甲一方提出的自愿推断理由不认可,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于某甲趁着唐女士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事后自动投案,家属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于某甲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是一个有家庭的中年男子,无论是不是有送过唐女士礼物,心里终归是要逾越寻常关系的,难得的是妻子还愿意为他奔波减轻处罚,属实是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