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们自愿发生关系,为什么判我刑?”法院:她有病
一个人的主观心理,对于事情的定性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古代有句俗语叫,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同样的行为,因为主观状态的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现代法治也是这样,虽然不能说完全按照心里状态,但是行为时的心里状态,对于案子的判罚也是非常重要的。
严格来说,一个人的心理状况其实非常难以把握,比如说你知不知道某件事,考试的时候,我们是争先恐后的写出自己到底知道什么,自己又多少知识储备,哪怕是连蒙带猜也要装作自己知道的样子。
但在涉及到违法犯罪这一块,人性的本质都是趋利避害的,要是问知道不知道,那不假思索的肯定回答,不知道,这是人性本质特点决定的。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心理状态的确很重要,当时法律上有个特别的规定,那就是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好理解,那就是知道某件事,某个行为,心理与明确的认知。
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呢,就说说在现有的文化,教育,年纪等条件下,有些事哪怕你矢口否认说完全不知道,那法律上也推定,你是知道这件事的,不知道根本不合情理。
比如说,法律上规定,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发生关系的,是要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那就是无罪的。
这动动脚指头都能想出来,只要是被抓的,不管知不知道,那肯定是说自己不知道对方未满14,于是这个应当知道,这个时候,就显示出威力了。
你嘴上说没用,以行为人当时的年纪,社会阅历等条件,推定这个事儿你是应当知道的,这里面不管你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模棱两可放任的态度,或者真的是没在意这个,全都对推定你应当知道,也就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事情,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狡辩几句,就能蒙混过关,逃脱制裁的。
中年男子孙某,是村里的一名木匠,这天到同村郑先生家里索要木工费,郑先生留了孙某在家里吃午饭,吃完午饭之后,就回到屋里午睡去了。
只剩下孙某和郑某的妻子吴女士在客厅看电视,看了一会,孙某便有了不该有的想法,拉着吴女士去了一楼的卫生间,吴女士因为精神有点问题,只是傻笑,于是在卫生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
事后,吴女士并没有把这事,告诉丈夫,而孙某尝到甜头之后,过了几天又找个理由中午来到郑某家里,趁郑某睡午觉的时间,又一次把吴女士拉到卫生间。
没想到郑某午睡突然醒来,看到了这一幕后,孙某赶紧逃跑,后来郑某报了警,孙某很快被警方抓获。
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女士属于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自我防卫能力,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
孙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吴女士属于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是被发现后,才告发强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属于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没有自我表达和性防御能力,孙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孙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吴某的精神状态,从现实情况分析,完全就是不可能的,吴女士的精神状态,属于很多人都知道,而且孙某日常跟吴女士并无接触,说自愿发生关系,更是天方夜谭。
而且从吴女士的表情神态等方面,很容易看出来,不属于正常人的思维,孙某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哪怕是再矢口否认,也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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