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自由的底线是法律,3男2女聚众淫乱,一人入狱后悔莫及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很多人都能感受到,大家都是彼此相连的,一个事情很容易引发连锁反应。
而且这种复杂性,万钢可以表现为,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来买单,非常的复杂多变,一般人凭借直观感受,很难明白其中的道理。
复杂的事情,必然面临着复杂的规则,很多规则的制定,相比于传统的规则,本质上复杂了很多,因为要解决的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
尤其是在一些犯罪领域,给人的感觉就是,他们也没妨碍别人呀,怎么就没有自由,被定义为犯罪呢。
不像传统的犯罪,比如抢劫杀人盗窃等等,这些都属于典型的自然犯,从人类有了私有制以来,盗窃就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各个文化文明中,都有对盗窃的禁止条文。
有些犯罪听起来,完全没有侵犯到别人的利益,完全就是自愿的,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呢,下面结合这个真实案例,来说明一下,触犯社会管理类法益的行为,为什同样也是犯罪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鄂12刑终98号)
王某、周某和冯某,是三个比较要好的朋友,经常在一起喝酒聊天,案发当晚,做生意赚了点钱,几个人在一起喝酒庆祝。
俗话说,饱暖思淫欲,几个人挣了点小钱之后,就开始相互吹嘘自己有多厉害,认识多少多少女性朋友,尤其是喝多了之后,几个人都比较兴奋,决定仿效不良视频里的内容,来一次集体活动。
在王某的提议下,联系了樊女士、岑女士,在商量好了价格之后,在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五个人全部在房间里面彻底放纵自己。
他们动静过大,被人举报了,公安快速出警,将这五人在宾馆全部抓获,几个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他们涉嫌了一个罪名,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对王某进行的是刑事处罚,判处了聚众淫乱罪,有期徒刑6个月,其他人做出的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社会上有些人总认为,这个罪名看起来也没有影响他人呀,为什么要定罪呢,此前甚至有教授公开支持聚众无罪的。
这个罪名,违反的是社会管理制度,目前额法律,其实已经是很宽容了,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是多次参加的。
自愿,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自由的前提,必须是以法律为底线,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由,必将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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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回顾:自由的底线是法律,3男2女聚众淫乱,一人入狱后悔莫及》人名部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