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一男子存款8万,银行察觉数目不对劲,要求他补交4600元
原标题:呼伦贝尔一男子存款8万,银行察觉数目不对劲,要求他补交4600元
内蒙古呼伦贝尔,一男子到银行存款8万元,事后银行找上门要男子补交4600元,银行方面认为男子只交了75400元,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补足才能承认这笔存款,可是男子坚持给了8万元现金,质疑为什么银行不遵守“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
男子是一名村医,他姓马,好不容易省吃俭用攒下8万元存款,担心放在家里不安全,选择到某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业务,为了尽快存款,他还特地腾出一天时间休息。
当天下午,马某到银行排队办理业务,听到柜员点自己的名字,带着存款到窗口处办理,柜员询问他预约的业务,马某说:“存款。”
随后,柜员给马某准备了一辆存款凭条,告知马某将金额填上去,马某如实地填上8万元,并且递给柜员确认,在办理业务时,全程并没有出现异常。
紧接着,柜员按照规定将钱款清点,没有发现有缺少的情况,就将定期储蓄存单和回单递给了马某,双方签名确认无误。
马某解决此事后,就离开了银行回家了,他想着钱存在银行安全,还能拿到不少的利息,这样他的积蓄就变多了。
意外的是,银行在当天下午联系到马某,声称马某给的8万元数额有误,经过监控的查询,只给了75400元,还差4600元才够8万元。
然而,在马某看来,银行的告知写明“离柜概不负责”,他是给了8万元的,事后才找到他要欠款,是不应该承担银行出现的错误的。
马某的意思很简单,即便是在清点过程中出现问题,还是要让银行承担这个风险,但是银行多次联系,马某还是到银行查看监控确认。
在银行的监控内,马某看到柜员在清点现金,轮到第七叠一万元时,验钞机上显示了“54”的数字,双方的争执就出现在这里。
可是,马某还是不愿意承认他给少了,坚持是验钞机卡机的问题,双方沟通无果够,银行将这一情况上报到村委会求助。
捋清楚情况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提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金额,马某赔付给银行2300元,可是马某拒绝这个建议,银行无奈选择起诉到法院。
不过,事件的反转很快来了,马某想清楚之后,提出返还银行2300元,以村委会的建议平息此次纠纷,可是银行诉讼期间不愿意撤诉,坚决要马某承担4600元的责任。
是不是真的会同银行所说的一样,是马某少给了钱?
1.银行要让马某赔付4600元,是出于什么法律条款?
在此次纠纷之中,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可以明显看到柜员在清点上出现错误,视频内容没有剪辑和处理,具有真实性,能够反映当时的场景。
马某实际交付给银行的数额为75400元,出现差额为4600元,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受损失的银行可以要求马某返还这笔差额。
2.马某多次提到的“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无法在实务之中作为自证的依据?
简单来说,马某被银行起诉,银行作为起诉一方提供证据,马某作为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为反驳证据而提供证据,可以起到证明防御的作用,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而银行张贴的“离柜概不负责”只是一种提醒,并没有写在出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中,是无法作为证据反驳现有的证据,因此马某才会提出让银行撤诉,以2300元的折中价返还银行。
3.法院最后还是支持了银行的诉求,要求马某退还4600元的不当得利,为什么?
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真实意思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它往往会被混淆,要提供实质的证据证明自身的话语,并不是听从一句话解释。
结合银行和马某的双方供词,银行有未经剪辑真实性高的监控做证,而马某只是提出验钞机有问题,无法证明实质上存在问题,而且第八次的验钞并没有问题,因此法院支持银行的诉求。
4.在一审判决后,马某上诉,表明8万元是和妻子一同清点,不存在漏数的失误,在调解期间向银行寻求和解,只是想尽快解决此事。
可是法院二审认为,经过监控的深入调查,可以看到柜员在清点时,明显数额有出入,导致马某获得4600元的不当得利,应当退回银行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