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采取措施,男子坚决不同意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交友也是越来越方便,孔子说食色性也,绝大部分的网友,最终都是奔着发生关系去的。
有人说,网友只不过是把之前的交友方式,放到了网上而已,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网络是无远弗届的,理论上一个人,可以认识任何地方的人。
现代社会,人与人专家的差距之大,简直要大过人与猪的差别,你根本就不知道那个跟你聊天的人,到底是抠脚大汉还是妙龄妇女。
聊天需要漫长的过程,但有些人就是性子急,不喜欢聊天,于是就有了钞能力,有了钱,前面的步骤就可以省略了,直接采用买卖的方式,更加直接。
许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女子晓菲,两人简单聊了之后,就达成了2千元发生关系的交易,许某开好宾馆之后,等着晓菲。
因为是买卖,前期并没有做过充分的沟通,而晓菲所谓的兼职,其实也就是全职干这个的,出门的包包里还带了安全套。
但是到了之后,刚开始一切正常,但是最后时候,许某表示自己不喜欢戴,但是晓菲表示必须戴,不戴的话,这单子就不做了。
许某非常生气,这都箭在弦上了,怎么能说不做就不做呢,许某生气的打了晓菲一巴掌,并且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并且还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说什么本来就是出来做的,装什么清高呢,加钱就是了,事后晓菲非常生气,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
许某坚持认为,自己这只是在交易,只不过是交易的具体细节出现了分歧,而且已经付过钱了,和顶多也就是个嫖娼,跟强奸罪扯不上关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里面有两大特征,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二是违背了妇女意志,这也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这里面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都会构成强奸罪,甚至是夫妻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违背妻子意志,也是会构成强奸罪的。
本案的核心点,其实并不是所谓的戴不戴,而是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晓菲不是说,不戴要加钱,而是明确表示,不戴就不做了。
就算是失足妇女,也有性的自主权,说不做就是不做,没有别的意思,在这个时候,许某违背了晓菲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那就是强奸,而不是什么普通的嫖娼行为。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是从始至终的,不会因为年龄职业而有所改变和打折,是完完全全的,不能说,失足妇女在交易的时候,就不享有自主权,属于提前放弃,这个肯定是不行的。
男性在外面,一定不要过度放纵自己,任何行业都需要尊重,包括按摩洗脚的,娱乐城唱歌的,不管实际上,她们背地里做了什么,但是她们都是享有性的自主权,如果使用暴力方式或者灌醉的方式,发生关系,那就是涉嫌强奸罪,这可不是小事。
尊重她人,也是保护自己,人不能过于狂妄自大。
(注:《女方要求采取措施,男子坚决不同意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人名部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