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与醉酒女同事发生关系,一审判处三年,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是从始至终的,女性有权决定,何时何地和谁,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
不会因为女性的职业而有所限制,从事任何职业的女性,都有性的自主权,哪怕是失足妇女,很多人误以为对失足妇女就可以为所欲为,这是大错特错的,如果失足妇女不愿意,也是不能强求的。
司法实践中,这个罪的核心要件就是,女性是否同意,于是女性的口供和笔录,就会对整个案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但因为性侵类犯罪的特殊性,很多时候,也不能完全采信女性的说法,有些时候,女性在这方面因为各种因素,是会撒谎的,所以要综合各种因素去判断,到底是否构成,违背女性意志。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强奸罪,很多事介于模棱两可,半推半就之间。
男子陈某和宋女士,都是银行职员,是一个办公室的同事关系,现代社会的同事关系,是非常容易滋生感情的,毕竟一天之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待在一起的。
陈某一直很喜欢宋女士,但宋女士是有男朋友的,因此两个人也就没有再发展,但平时两个人的关系,还是不错的。
毕竟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谁也不想把关系搞的那么僵硬,案发当晚,部门组织聚餐,定的是一个比较私密的包厢。
当晚大家都喝了酒,几个同事吃完饭之后,嚷嚷着要继续去KTV,宋女士不想去,陈某也没去,就说留下来陪宋女士。
宋女士打电话让男朋友过来接,但宋女士的男朋友因为忙,一时半会儿来不了,陈某就和宋女士在聊天。
聊着聊着,陈某就不顾宋女士的反对,和宋女士在包厢里发生了关系,事后在宋女士男朋友赶来前离开了。
宋女士男朋友来了之后,感觉宋女士有些不对头,面色潮红神色慌乱,在男朋友追问下,宋女士说自己被同事陈某强奸了。
报警时候,警方很快抓获了陈某,并经过法医鉴定,宋女士体内有明显的陈某体液残留物,很快案件就被移送到检察院。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宋女士喝醉之际,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的典型场景,因此构成强奸罪。
但陈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都是宋女士自愿的,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陈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素,但也不能完全采信宋女士的说法。
趁女性喝醉,处于无力反抗的阶段,发生关系,这是强奸罪典型表现,比如说很多酒吧捡尸的,这都是涉嫌强奸的。
但宋女士,当晚做口供的时候,很明显是思路清晰,虽然喝了酒,但也完全没有达到醉酒状态,处于无法反抗的地步。
当晚的同事也都证明,宋女士喝的并不多,而且宋女士平时酒量是很好的,另外包厢服务员反馈,尽管包厢相对比较私密,但也是相对而言。
门口一直有服务员过来过去,陈某和宋女士在沙发上发生关系,期间并未听到里面有呼喊打斗的声音。
经过检查,宋女士的耳环,肩带,衬衫、内衣、裙子、连裤袜等均未遭到损坏,如果是反抗的话,这些物件都或多或少会有损坏的。
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现实中,熟人之间的性侵很多,但也不排除,有些女性为了家庭或者男女关系,事后被发现,说自己是被强迫的。
要综合运用其他证据和手段,来判断,到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口供很重要,但也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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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聚餐后与醉酒女同事发生关系,一审判处三年,二审为何改判无罪》人名部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