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第一次被强迫,后来多次自愿,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理论和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强奸罪是严重侵害女性权利的一种犯罪,对女性的身心都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一直都是高压打击的对象。
但强奸罪又比较特殊,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较隐秘的场合,而且根据同居,熟人之间的强奸,占整个的比例高达百分之80以上。
这就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法律毕竟是要讲证据的,地点比较隐秘,证据难以取得,再加上这里面也不能排除女方为了一些利益纠葛说话的情况,因此这里案件,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
有人问,如果第一次是被强奸的,后面又主动发生关系好多次,这种情况下,第一次是否构成强奸呢?
我们先看下面这个案子,小丽是大学毕业之后,就直接到了这家单位上班,张某是小丽的直属领导。
男人有钱就变坏,更何况是像张某这样,有钱有闲又有点小权力的男人,在单位更是骚扰女同事神秘的,不在话下。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动不动就吃窝边草,但碍于面子或者是工作就业压力,很多女性也就忍了,或者是在一些利益的诱惑之下,有些女性还会主动献身。
有些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尽管不道德,可是并不违法,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张某最终还是触犯到了法律的底线。
小丽到了单位之后,张某就一直各种骚扰和暗示,但小丽一直不为所动,小姑娘心高气傲,自然不会把张某这个油腻中年男人放在眼里。
在经历了几次穿小鞋打击之后,小丽的态度缓和了很多,但对于张某的过分要求,小丽依然是坚决抵制的。
案发当晚,部门有团建庆功会,大家都坐在一起喝了很多酒,小丽也碍于面子,和同事们喝了很多酒,而张某也是极力的劝小丽多喝一点。
很快小丽就不胜酒力,饭局结束之后,张某以送小丽回家的名义,带着小丽上了出租车,实际上张默已经开好了房间。
在房间里,张某和醉的不省人事的小丽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醒来,小丽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躺在床上,旁边还有呼呼大睡的这某,顿时明白了一起,大哭了起来。
张某被惊醒后,小丽说要打电话报警,张某一直安抚小丽,并且许下了,半年之内,就让她升职的承诺。
在多次被穿小鞋之后,小丽也是见识到了职场的人情冷短,在张某的利诱之下,就答应张某不报警,并且此后半年,张某有多次找小丽开房,小丽也都积极主动的配合张某。
半年之后,小丽发现张某并没有要提拔她的迹象,在一次宾馆开房之后,两个人又大吵了一架,小丽报警,告张某半年前在酒店强奸了她。
如果要是问,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那么答案是肯定的。
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那就是发生了,不会因为此后的任何行为,改变此前事情的性质,至于说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都是量刑的情节而已。
公安部曾经发过以文件,针对的就是这种强奸转通奸,第一次非自愿,后来又自愿的情况,《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该类案件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这个规定已经废除了。
这个规定,虽然已经废除,但他是根据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只不过是跟理论相违背,因此也就被废了,但对于实践,依然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第一次被强奸,这个属于犯罪事实,一旦确定了这个犯罪事实,那后面无论发生了什么,都不会影响第一次的罪行。
但问题是,这个事儿,它证明不了,事情过去了那么久,又没有其他的证据,有的只是女方的陈述,男方肯定是极力否认的。
这种情况下,你很难有证据去证明。
法律是讲证据的,单纯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肯定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就算凭直觉相信女方说的是真的,也无法对男方定罪。
对于小丽,只能说,当时犹豫了,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现在想追究,也难以有证据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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