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的心理健康和法律问题概览
文|探古论今人
编辑|探古论今人
前言
伊斯兰教是全球56个国家的主要宗教,拥有超过12亿信徒。伊斯兰教代表着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根据其很大一部分追随者的说法,伊斯兰法律或伊斯兰教法应高于世俗法律,并应作为国家法律实施。Shari 'ah一词的词源可以追溯到沙漠中的艰苦生活,它的意思是“要走的路”或“通往水坑的路”,因为水是生命的基本元素和保护者。
在其历史进程的开端和道德伦理的核心,伊斯兰教引入了许多关于精神疾病的有趣和创新的信仰。伊斯兰教强调保护和照顾弱势个人的道德必要性,这是真主亲自指示的。另一方面,对“附身”和污名化的信念影响了人们对精神障碍的态度和理解。这种奇怪的混合反映在伊斯兰世界不同国家的精神卫生服务状况和相应立法中。
伊斯兰教的发源
伊斯兰教是一神教,其创始人是先知穆罕默德。他出生于公元570年。穆罕默德是一个商人,他在麦加附近的一个荒凉的洞穴里冥想,40岁时他开始听大天使加百列带给他的上帝的讲话(安拉)。这种情况持续了23年,直到他在公元632年去世。由于害怕政治起诉,他于公元622年从麦加搬到麦地那。
这个事件(海吉拉)标志着伊斯兰历法的开始。伊斯兰历法包括12个农历月,它有354天,与季节无关。
在麦地那,他建立了第一个追随者社区。伊斯兰教的追随者被称为穆斯林,他们认为他们的宗教秩序适用于他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他们代表了一个完整的生活模式。穆斯林在56个国家中占多数,据估计,他们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超过12亿)。
伊斯兰法律或伊斯兰教法由阿布·哈尼法通过社会重组的需要开始形成,这种重组应该基于团结和同情的概念,反对伍马亚德的腐败统治。
沙里亚是一个古老的阿拉伯语单词,意思是“要走的路”或“通往水坑的路”。
伊斯兰教法在中东、非洲和亚洲的国家都有应用。在这些国家中,沙特阿拉伯采用的是最纯粹的形式。一个有趣的现象,主要是由西方国家对全球不同地区的殖民造成的,是世俗和伊斯兰法律在同一法律范围内共存。
一开始,殖民国家对干涉或改变当地的习俗和部落法律没有兴趣,除非它们阻碍了它们的经济目标和扩张主义。但后来,为了扩大对土著居民的法律实施,他们试图通过三种主要方法将习惯法和宗教法纳入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州法院以类似普通法的方式适用不成文的习惯法或宗教法建立或承认由地方领导人管理的非正式或习惯法庭”。
尼日利亚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前英国殖民地在1960年成为一个独立的联邦。这个国家的北部主要居住着穆斯林,而在南部大部分人口是基督徒。
在南方,法律体系是基于盎格鲁-撒克逊普通法。而在北方,是一个双重司法体系,包括普通法和伊斯兰法。不幸的是,这个国家因宗教仇恨引发的冲突而满目疮痍。在埃及,伊斯兰教法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如婚姻、继承、财产权,适用于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人口。
至于其他问题,普通法是适用的。
欧盟成员国也存在双重司法制度。
近一个世纪以来,在希腊东北部被称为色雷斯的地区,穆斯林公民有权解决他们的法律事务。
希腊的穆夫提有三个角色,分别是伊斯兰法律学者、伊斯兰法官和穆斯林公民的宗教领袖。
圣训手稿与《古兰经》
圣训,是穆罕默德生平的记录。
由于《古兰经》是真主旨意的启示,这些命令必须严格遵守,没有任何犹豫或争议。其中一些行命令具有直接而具体的含义,而另一些行命令具有较模糊的上下文。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命令的澄清和适应当代社会、政治和历史条件被称为ijtihad。
伊提哈德,由伊斯兰教的法律学者实行,是基于严格定义的秩序,这是法律的来源。
圣训的手稿,与古兰经的相比,没有同样的稳定性、统一性和重要性。在这些手稿中,最重要和被广泛接受的被称为Sunnah。有六部公认的圣拿文集,它们写于公元9世纪和10世纪,在萨希赫时期。
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同的著名伊斯兰法律学者发展了不同的解释和应用神圣律法的模式,就像神圣的手稿所描述的那样。这些不同的方法,共同构成了伊斯兰法学,最终在伊斯兰法的不同学派中发展。
伊斯兰世界中的“心理健康”
伊斯兰世界的精神健康从古代到今天,解释精神障碍的三个基本趋势是:
(1)基于生物学和病理生理学的有机方法
(2)检查和分析精神内部过程和冲突的心理学
(3)通过超自然和神圣的范围来理解精神错乱的魔法或神圣。
伊斯兰世界的这三个组成部分处于动态和不断变化的平衡之中。一方面是偏见和社会污名化,另一方面是强烈的宗教和道德承诺,以支持弱者。
在早期,伊斯兰世界在精神健康和精神病学方面采取了开拓性的方法。
第一家精神病院建立在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医学的重要人物是Razis(公元860-932年)和Avicennas(公元980-1037年)。他们有丰富的权威著作,而且都是多卷本的医学书籍。他们战胜了已经统治基督教世界的迷信;他们采用了希波克拉底有机精神病学,他们应用了心理治疗方法。
目前,有50多个伊斯兰国家,因此,很难简单地描述这些国家的心理健康服务。其中一些国家提供先进的治疗,他们有现代的法律框架(苏丹1998年,约旦2002年,阿曼1992年),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包括烧毒,驱魔和身体暴力。
一些阿拉伯国家要么没有专门的精神健康立法(也门、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要么有相应的法律框架。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医精神病学方面的专门培训,也没有有组织的法医精神病学服务。
精神障碍有一个守护神或神圣起源的概念在伊斯兰世界很普遍。很多时候,人们会向宗教治疗师寻求帮助,他们会用《古兰经》中的台词来治疗。这些治疗师的社会影响和影响力非常重要,在一些国家,他们已经被纳入国家医疗保健系统。
根据伊斯兰法律,病人和医生之间的治疗纽带被认为是神圣的。根据伊斯兰教法,人类正义不能强迫医生透露病人委托给他/她的信息。
一些伊斯兰法律学者认为,为了保持治疗关系的机密性而在法庭上撒谎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罪。无论如何,在穆斯林的审判中,只有穆斯林精神科医生的观点和意见才会被接受。
尽管伊斯兰律法重视治疗关系的保密性,但在自杀企图的案例中,它被推翻了。
自杀被认为是一种大罪,是一种谋杀。穆斯林宗教严格禁止自杀,神圣的法律认为自杀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这种看法的直接后果是自杀企图的记录很少,因为这可能导致对病人的起诉,而且在穆斯林国家自杀和自杀未遂的比率也不能可靠地估计。
除了自杀,其他被禁止的行为(类似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包括同性恋、婚外情、卖淫和(不像犹太教和基督教)饮酒。
伊斯兰法中的犯罪意图与刑事责任
犯罪意图的概念在伊斯兰法中是完全被接受的。如果没有犯罪意图,就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主观要素的重要性(不仅仅是诉讼结果的重要性)在西欧通过刑法的“出版”逐渐显现出来,在查理曼大帝在位期间(公元768 - 814年)达到了高潮。
按照犯罪人的意图,将犯罪行为分为:
(1)故意的
(2)无意的
(3)只适用于杀人案件即准故意杀人的第三种类型。所有杀人行为都应处以死刑。但如果受害者的家属决定接受赔偿,而不惩罚凶手,那么凶手就会被释放,除非当局决定增加惩罚。相反,如果家属不接受赔偿,那么司法系统就不能推翻这一决定。
根据伊斯兰教法,疯子的判断力和意志受损,所以他们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疯狂在阿拉伯语中的词源意思是“隐藏的”或“看不见的”。这个词源源于一种信仰,即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是由“看不见的”或“隐藏的”灵魂(精灵)附身的病人引起的。
在阿拉伯语中,“精灵”这个词有很多含义,比如庇护所、盾牌、屏幕、胎儿和疯狂。根据伊斯兰教的说法,“精灵”是一种超自然的精灵,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动物,可以是好人也可以是坏人。
对精神障碍的恶魔学理解可以追溯到许多文化背景,因此反映了当时的普遍信仰,即疯狂是由超自然的神引起的。
在伊斯兰教法中,精神错乱有三种分类:
(1)绝对的或连续的
(2)间歇性的
(3)部分的
在间歇性精神错乱的情况下,必须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障碍是活跃的,才能以精神错乱为理由判被告无罪。否则,如果障碍得到缓解,不再活跃,施害者要对他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罗马法的间歇概念与拜占庭法的明亮的间歇概念之间的相似性是显而易见的。
就刑事责任而言,伊斯兰法律承认了其他两个类别,类似于精神错乱:
(1)突然混乱”或“困惑”
(2)智力迟钝或痴呆
笔者观点
科学、理性思维和对物理现象的人类中心主义感知与迷信、道德主义和神学对世界的理解之间的关系,以一种统治斗争为特征。这场斗争影响着人类文明的方方面面,包括法律。
正如我们在伊斯兰教中所看到的,法律是神圣的起源,因此不能被改变。我们可以在许多古代社会中找到类似的看法,包括古希腊。
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试图给出伊斯兰信仰、心理健康和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的总体概述,重点关注具体的关键概念和实践。
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里,大量的人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导致文化交融,熟悉不同文化的必要性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
这项研究表明,尽管西方社会和穆斯林社会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但有许多共同的历史点,这些共同点可以也应该成为真诚和建设性对话的基础。在精神病学和法医精神病学领域,这种必要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每个人的主观现实和身份都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范围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参考文献
Chaleby KS,伊斯兰法理学中的法医精神病学问题,《大学精神病学法》,1996
维斯,伊斯兰法的精神,佐治亚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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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eby KS,《伊斯兰法理学中的法医精神病学》第二版,国际伊斯兰思想研究所,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