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情人节通过网络“约炮”,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
2月14情人节,不管你是否喜欢,他都成了一件非常隆重的事情,是不是洋节不重要,重要的是,无数年轻的灵魂,在这一天得到了升华和碰撞。
有网友总结到,情人节是这个样子的,有人骂俏有人紧急吃药;有人傻笑有人失声惨叫;有人拥抱有人相互依靠;有人取套有人脸红发臊;有人烦躁有人嬉笑打闹;有人哀叹有人床上冒汗;有人消黯有人嗲声讨厌;有人心乱有人呻吟不断,有的人则只能一个人躺在床上观看。
无数人在这一天尽情释放自我,过节其实就是需要一个借口,面对平静枯燥的生活,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宣泄的出口。
但是对于单身狗来说,这一点其实是最煎熬的一天,尤其是那些住在群租房里,隔音不好,或者出差在外,宾馆里炮火连天的,都是非常煎熬的。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网上聊天“约炮”,成了很多人解决需求的一个方式。
但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速,之前还有真正的网友,但现在很多所谓的网友,本质上就是一种金钱交易。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区分一夜情和卖淫嫖娼的,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对公安机关卖淫嫖娼处罚不服的案子。
朱某是个单身男子,在网上聊了一个外籍美女,这个美女在中国做翻译工作,两个人聊得非常开心。
在情人节这天,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30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当日公安机关对朱某做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朱某提出的核心意见是,两个人属于一夜情,该外籍女子有正经稳定的工作,不属于职业干这个的娼妓,因此也就构不成嫖娼。
当晚是情人节,朱某对该女子非常喜欢,因此才给的钱,打算发展成女朋友的。
我们日常经常听说某某嫖娼被抓了,扫黄打非又打掉一个卖淫团伙等新闻,但到底什么是卖淫嫖娼,很多人都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法律定义是非常严谨的不能模糊不清,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卖淫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这个批复,“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一 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二 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三 发生性关系。
比照这三条,来看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跟职业没有关系,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都可以构成卖淫嫖娼。
朱某和该外籍女子,属于网上联系的,很短时间内就达成协议,符合不特定人群,事后给了3000元符合以金钱为媒介。
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申请,很多人在嫖娼的时候,都会以一夜情为借口,这个通常情况下,只要几个问题简单询问一下,就能确定到底是一夜情还是嫖娼。
尤其是现在网上聊天转账全部都有记录,想狡辩是不可能的,洁身自好,远离嫖娼,才是对自己负责的一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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