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长期虐待不到1岁的儿子致其死亡,被判有期徒刑2年,如何评价
原标题:女子长期虐待不到1岁的儿子致其死亡,被判有期徒刑2年,如何评价
“他整天哭闹不听话我才打他的,他是摔跤导致亡的,和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6岁的女子钱艳玲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主要案情简介
2018年5月,钱艳玲与赵大明通过网络相识,同年9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在一起,两人居住于赵大明姐姐的自建房。
2019年12月16日,钱艳玲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取名为赵小欢,次子取名赵小乐。
2020年10月,因赵大明姐姐家拆迁,钱艳玲和赵大明带着两个孩子在外租房居住,租住于某小区302室。
在钱艳玲月子期间,赵大明在家自己照顾两个孩子。孩子满月后,赵大明外出工作,钱艳玲一人在家带孩子。
由于钱艳玲的次子赵小乐体质较差(尸检检测小肠8处肠套叠),经常哭闹,钱艳玲因此更喜爱大儿子赵小欢,对小儿子赵小乐则经常用指甲掐、用牙齿咬。
在赵小乐两个月大的时候,赵大明就发现赵小乐身上总是有伤,全身都有指甲印和牙齿印,老伤刚好,新伤又出来,询问钱艳玲时其予以否认。
2020年12月7日,赵大明回家后发现,小儿子赵小乐脑部受伤肿胀,右眼红肿,经询问妻子钱艳玲,钱艳玲谎称是赵小乐摔跌所致,两人未将赵小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
2020年12月10日,赵大明回家后发现,小儿子赵小乐右眼已经肿得看不见了,脑部有肿块并已经昏迷,遂将赵小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由于伤情严重,赵小乐于12月11日转至省儿童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脑疝、颅骨多发骨折、头皮血肿、重度贫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20年12月12日,赵小乐在进行了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和去骨瓣减压术等手术后,仍因抢救无效亡。
医生发现赵小乐全身遍布三四十处伤痕,怀疑赵小乐生前长期受到虐待,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钱艳玲知道赵小乐亡后,跪在医院地上哭泣说都是自己的错。在得知医院报警后,钱艳玲没有离开在医院等待民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以钱艳玲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钱艳玲不服,提起上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
钱艳玲辩称:
第一,自己承认平时用指甲掐、用嘴咬了儿子赵小乐,但赵小乐的亡是因为自己摔伤,和其虐待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案发以后,钱艳玲有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父亲谅解等情节,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在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三、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小乐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认定赵小乐系因钝外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亡,司法鉴定中心说明如下:
第一,赵小乐的头面、颈项、躯干、四肢等部分遍布三四十处伤痕,有的伤痕表皮剥脱已痂、有的伤痕表现青紫、有的伤痕愈合后表现点片状白色改变。
第二,赵小乐的头、胸及双下肢多处椭圆形或类圆形排列较规则的损伤,新旧程度不一,符合不同时间咬伤形成;之外的其他多处形状和新旧程度不一的损伤,系在长期多次的持续状态下反复遭受各种机械损伤而形成。
第三,赵小乐颅骨多发骨折、硬膜下出血、脑水肿及脑疝形成,属重度颅脑损伤导致亡。其头部外伤无皮肤挫裂,右颞部皮下软组织挫伤严重,符合钝外力作用形成,且致伤物接触面较大,表面较平整。
第四,赵小乐对应处颅骨多发骨折,右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说明该物体质地较硬,且该作用力较大,结合者为不足12个月的婴儿,自身行动能力有限,地面摔跌或在床、桌子等高度摔跌的作用力均不足以形成如此严重的颅脑损伤。
第五,赵小乐小肠见肠套叠8处,但该疾病不足以导致其迅速亡。
赵小乐之所以哭闹,一是因为体质差,肠套叠8处本身引起疼痛等不舒服;二是母亲钱艳玲对其虐待,身上的伤情不断,既恐惧又疼痛,但最后却换来母亲变本加厉的虐待。
钱艳玲作为赵小乐的亲生母亲,本身负有抚养、监护好赵小乐的法定义务。
钱艳玲因为未满周岁的儿子赵小乐经常哭闹,便经常用指甲掐、牙齿咬等方式多次虐待赵小乐,赵小乐受伤后也不及时送医治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从司法鉴定的说明合理推测而言,赵小乐大概率是被钱艳玲虐待至,但现在证据确实不能证明钱艳玲的虐待行为直接造成了赵小乐的颅脑损伤。
因为没有钱艳玲持工具直接殴打赵小乐头部等证据,不能认定钱艳玲的虐待行为与赵小乐因颅脑损伤而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钱艳玲在明知医护人员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理,抓捕时也无抗拒行为,且归案后对其虐待赵小乐的行为作了如实供述,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钱艳玲的犯罪行为,得到赵小乐的父亲赵大明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但从钱艳玲的犯罪事实、犯罪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虐待罪判处钱艳玲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