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少女自愿与26岁男友发生关系,男友被判刑6年3个月,如何评价
原标题:12岁少女自愿与26岁男友发生关系,男友被判刑6年3个月,如何评价
一、案件回顾
26岁的赵小军平时经营着一家快递店,2020年8月暑假期间,11岁的婷婷经常到赵小军处拿快递,赵小军就经常发短信关心婷婷,两人随后成为了某信好友。
赵小军在和婷婷微信聊天的过程中,询问过其年龄,婷婷回答自己还在上小学六年级,才11岁,还有一个月才满12周岁。
2020年8月16日,赵小军通过某信联系,让婷婷外出玩耍,婷婷于是带上自己的闺蜜小菲一起出来。
赵小军将婷婷、小菲带到镇上,陪着两人一起喝奶茶、聊天等。
当天下午6时许,赵小军将小菲送走之后,就把婷婷带回到自己家中。赵小军在家中要求婷婷做其女朋友,并提出要和婷婷发生关系。
婷婷想到赵小军平时对自己这么好,就没有拒绝赵小军的要求。
在随后的一个月中,赵小军每隔五六天,就会将婷婷带到家中,婷婷每一次均是自愿与赵小军发生了关系。
2020年9月5日,星期六,下午4时许,赵小军再次约上婷婷、小菲,三人一起到某自助餐厅吃饭。
餐后,赵小军将小菲送走,第四次将婷婷带回家中。
当晚21时许,婷婷的父亲见女儿一直没有回家,就找到婷婷的闺蜜小菲询问情况,小菲说婷婷跟着赵小军回家了。
小菲同时对婷婷的父亲说,感觉赵小军和婷婷超出了哥哥妹妹的关系,两人还当着她的面接吻。
婷婷的父亲听到后,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于是给赵小军打电话询问情况,赵小军否认自己认识婷婷,婷婷的父亲报警后,从赵小军家中将婷婷接走。
二、本案争议焦点
赵小军一方辩称:
第一,赵小军和婷婷是男女朋友关系,赵小军对婷婷没有强迫行为,没有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赵小军的主观恶很小。
第二,赵小军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其认为男女朋友之间发生关系很正常,本次犯罪系不懂法所致,社会危害小。
第三,赵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虽然其对个别的细节有一些辩解,但对整个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并没有翻供,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三、法律分析
赵小军是一名26岁的成年男子,婷婷是一名刚满12周岁的小女孩,两人在心智方面、社会经验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婷婷、小菲及在案证据均证实,婷婷明确告知赵小军其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还未满12周岁。
赵小军看到婷婷第一次来拿快递后,就记下其手机号,通过短信对其表示关心,然后两人又成为某信好友,赵小军的动机本就不纯。
赵小军随后通过请婷婷喝奶茶、吃自助餐等方式示好,完全没有人生经验的婷婷就此认为赵小军对自己很好,面对赵小军的过分要求也不忍拒绝。
赵小军先后四次与婷婷发生关系,均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但赵小军每次事后均叮嘱婷婷不要告诉其家里人,赵小军就算不懂法,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赵小军明知婷婷是幼女,仍与其发生关系,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赵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有过辩解,仍构成坦白,加上其认罪认罚、事发过程无暴力行为、平时表现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赵小军提交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家境贫寒,父母患病需要治疗照顾,与本案案情无关,其针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犯罪,应当从重处罚。